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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电梯        31




            十六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实评估报告:                                                       (一)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或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评估的,或者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标准规定应当评估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评估条件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


            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四)未对评估活


            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的;                          (五)签字人不具有从业所需技术资质的;                               (六)

            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因评估材料缺失等导致无法复核的。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评估报告:                                             (一)未对电梯进行现


            场安全评估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


            术规范、标准的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改变电梯原有状态进行评估的;


            (四)伪造评估机构公章或者评估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对出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


            利益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采取以下


            监管措施:            (一)对该台电梯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二)


            依法责令评估机构撤销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对该评估机构已经作出的其他

            评估报告进行重点抽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


            十九条 因评估机构出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


            正当利益,给电梯使用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要


            求评估机构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


            部门可依法开展专项检查:                       (一)评估机构涉嫌不符合自我声明内容的;                                    (二)


            评估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或者不实报告的;                                    (三)评估机构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评估机构未如实跟进、复核、报告电梯安全整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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