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电子期刊296
P. 31
世界电梯 31
十六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实评估报告: (一)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或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评估的,或者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标准规定应当评估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评估条件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
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四)未对评估活
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的; (五)签字人不具有从业所需技术资质的; (六)
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因评估材料缺失等导致无法复核的。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评估报告: (一)未对电梯进行现
场安全评估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
术规范、标准的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改变电梯原有状态进行评估的;
(四)伪造评估机构公章或者评估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对出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
利益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采取以下
监管措施: (一)对该台电梯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二)
依法责令评估机构撤销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对该评估机构已经作出的其他
评估报告进行重点抽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
十九条 因评估机构出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
正当利益,给电梯使用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要
求评估机构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
部门可依法开展专项检查: (一)评估机构涉嫌不符合自我声明内容的; (二)
评估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或者不实报告的; (三)评估机构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评估机构未如实跟进、复核、报告电梯安全整改情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