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电子期刊296
P. 28
世界电梯 28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评估机构、评
估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和公开。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
确保电梯安全评估活动依法进行,保障电梯安全评估工作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估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评估单
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七条 评估机构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
一年度电梯安全评估分析报告。第二章 安全评估 第八条 有下列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
全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
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自前一次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已满五年的; (二)电梯整机或
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四)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 (五)电梯故障频率高,电
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且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
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
完成安全评估。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的要求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活动。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数据归集规则向市场监管
部门提交电梯安全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
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对机构资质能力、遵守法
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评估机构自我声明的
信息、评估人员、评估规则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梯安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