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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电梯 29
全评估信息系统变更。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
应当签订书面电梯安全评估服务协议,明确电梯评估的标的、完成时限、评估内容、收
费标准、权利义务等信息。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披露电梯的使用信
息,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便利条件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评估机
构在实施安全评估前,通过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安全评估工作计
划,工作计划应当包含所评估电梯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具体评估人员
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成立由 2 名以上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
评估过程中需临时更换评估人员的,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所在评估机构发布的电梯安全评估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安
全评估,对电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查。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评
估机构应在完成评估工作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在出具评估报告
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数据上传至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评估机
构应当在其评估报告上加盖机构公章或者评估专用章,并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
围内签发。 评估机构和授权签字人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
条 授权签字人应当是在该评估机构取得相应的技术能力资质并从事评估活动的技术人
员。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
使用管理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暂停使用电梯,并
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等形式报告,并
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电梯所在地的区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责令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整改,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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