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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再审议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有望获得解决
以前,启用专项维修资金非常困难,如今有望通过立法来排除使用障碍。
昨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专户存储
从沈阳市物业管理实际出发,沈阳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做一定的尝试。
《条例(草案)》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应急专项维修资金: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楼体单侧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那么,专项维修资金从哪里来?
根据《条例(草案)》中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设专项维修资金或该资金不足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补建、续筹等方案,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委员会归集。因客观原因导致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发生维修费用时,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积承担。
将增设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为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随意聘请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即:“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招标,并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擅自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继续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物业不按合同来,提前退出,造成小区弃管怎么办?
据此,在《条例(草案)》中增设“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内容,即: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物业每年应公示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目前,物业服务普遍存在着“物业服务成本不透明”问题,广大业主反映强烈。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对提出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