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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电梯广告收入咋用所有权人说了算
作者: 2018-10-29 10:00:08 浏览: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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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中网-鲁中晨报10月24日讯(记者任灵芝通讯员巨荣俊张灿)今天,《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修改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作了很多修改。其中,针对市民最关注的电梯广告收入问题,增加了“电梯广告收入的使用由电梯所有权人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广告收入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等内容。

  电梯作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类特种设备,涉及多个安全责任主体,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规范电梯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很有必要。因此,淄博开始着手为电梯立法。

  8月29日,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过调研、征求意见、集中研究修改等环节,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从条例草案修改稿上可以看出,条例内容作了很多调整。首先增加了对电梯的种类和范围的界定,内容为:“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将条例草案第六条修改为:“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现在很多小区的电梯都存在面积小影响医疗救护等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内容为:“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电梯还应当同时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现实中还有很多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但有些业主委员会并不能很好地履行使用管理单位的义务,条例修改时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内容为:“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共有产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共有产权人应当协商确定责任人代为履行使用管理单位义务,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确定责任人的,不得使用。”

  针对市民最关注的电梯广告收入问题,增加了“电梯广告收入的使用由电梯所有权人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广告收入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等内容。

  除此之外,条例修改稿还修改或增加了“电梯造成人身伤害,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在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用;未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由使用管理单位先行垫付”“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电梯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使用十五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应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等内容。

本文标签:电梯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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