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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解读
作者: 2019-01-09 09:45:06 浏览: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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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0月25日经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后,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提高西宁市电梯使用安全,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为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记者采访了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进行了解读。

  记者:万局长,据我们了解,《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是我市特种设备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第一部关于电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那么,我们出台《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万建英(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电梯运行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近年来国内电梯故障频发和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部分民众谈梯色变,心理上造成一些阴影,电梯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保有数量迅速增长,大批电梯进入老旧期,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较大压力。西宁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始终把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2014年,市政府发布实施了《西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实施四年以来,在实际管理与操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电梯安全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二是电梯使用管理涉及业主、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安全责任上相互推诿,致使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以有效落实;三是一些电梯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导致有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四是维护保养市场存在恶性竞争,部分维护保养单位不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责任;五是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维修改造更新资金筹集难,安全风险逐年增加等等,这些问题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活质量,出台《条例》十分迫切,通过进一步细化、补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而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提高我市电梯安全,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西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人,启动了调研起草工作。《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吸取外地立法经验,结合西宁市实际,经过多次修改,研究论证下完成的,基本符合西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

  记者:那么其他省、市在电梯立法方面是什么情况呢?请周培信副局长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周培信(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我认为首先有必要给大家说一下特种设备的概念,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电梯属于八大类特种设备之中的一大类设备,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是目前在特种设备数量中保持数量最多,增长速度最快的一种。从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在国家立法层面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一部法律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还没有电梯的专门法规。目前,南京、晋中、银川等地相继出台了电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也还没有电梯的专门法规,我市在电梯立法方面是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站在第一梯队行列。

  记者:请问周局长,我市电梯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周培信:我市电梯增长迅速,数量每年平均以14%的比例快速增加,截至目前,全市注册电梯15120台、在用电梯14031台。其中,乘客电梯11964台、占总数85.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584台、占总数11.3%,载货电梯483台、占总数3.4%。维护保养单位59家,本省企业33家,外地企业26家,开展免保业务的9家。

  记者:《条例》解决了几个方面的问题,请刘宁强处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刘宁强(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二处处长):《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细化了相关规定,基本满足目前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需求,集中解决了在电梯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能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电梯安全环境,提高全民电梯安全意识。

  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电梯安全工作方面作出了规定。

  刘宁强:这个是《条例》的一大特点,厘清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电梯行业协会的职责。《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电梯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同时,明确并细化了相关职能部门及电梯行业协会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结合我市的实际,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并且要求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尤其是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记者:《条例》中为什么要明确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电梯由谁来管?

  刘宁强:电梯是众多零部件组装成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它的运行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如果没有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便得不到有效落实,也就无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因此,必须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否则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条例》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详细列明了如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并且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记者:电梯使用单位都要履行哪些职责呢?

  刘宁强:《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避免因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造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电梯使用单位要制定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等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放置与电梯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不得加装易燃或者可能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烟雾的材料制成的设施设备,保障电梯用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空间资源;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配合做好电梯的更换、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在电梯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责任承诺书、警示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发现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条例》根据西宁市现状,为了避免因维护保养合同导致超检验周期使用和因电梯装修、设置广告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等问题,明确规定: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应当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签订。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设置广告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必要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大特点。

  记者:除了这些职责以外,使用单位还应该做哪方面的工作呢?

  刘宁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履行日常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且在显著位置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消除故障或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电梯。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公告。

  近年来,我市电梯也经常出现困人故障,为避免纠纷,区分责任,《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记者:目前,电梯出现故障等问题,业主怎么知道该不该进行修理或者更换呢?

  刘宁强:由于电梯没有强制报废制度,从安全角度出发,必须明确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各种情形,并将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据,因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安全评估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均不得继续使用。

  记者:我们在日常采访中,经常遇到有业主反映电梯维修费用该由谁来出的问题,请刘处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刘宁强:电梯的运行费用方面,主要包括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改造、修理、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2017年2月1日施行的《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用中包括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包含了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费用。《条例》中第二十三条对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应当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所需资金筹集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二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对费用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三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承担。

  相关方对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费用筹集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房产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共同商议确定。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

  记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非常重要,《条例》对电梯的维护保养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刘宁强:《条例》第四章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履行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电梯维护保养行为。一是首次在本市从事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二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且不少于二人;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市区三十分钟内、市区外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在救援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救援情况和故障原因分析书面报告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在规范电梯维护保养方面,《条例》也体现了一个亮点: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有维护保养业务的县,合理设置驻地维护保养站点;在医院等电梯使用频繁的场所和超过三十台电梯的住宅小区,根据需要配备常驻维护保养人员。

  还有一个符合西宁市现状的一个特点: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维护保养单位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并做出评价报告提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和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新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维护保养信息变更。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电梯维护保养过程采取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人员和工作过程的管理,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条例》明确推行全包维保、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提高维护保养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记者:在电梯安全工作中,《条例》对监管部门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作出哪些规定?

  刘宁强:《条例》规定,监管部门要根据电梯分布、使用特点,对电梯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经过安全评估认定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换的电梯实行重点监督检查。

  同时,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电梯管理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监管。

  记者:我们了解到,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强“智慧城市”“平安西宁”建设,在电梯安全工作方面,有没有一些具体的措施?

  刘宁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西宁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解决电梯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电梯行业自律、完善应急救援等社会治理机制,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完善电梯日常安全管理。

  记者:对违反《条例》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刘宁强:《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方面,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的从其规定,不再明列。另一方面,对电梯使用单位擅自放置或加装与电梯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设施设备的;未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责任承诺书、警示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的;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更改电梯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及其他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等情形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了适度可行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

  记者:根据国内的相关报道,有一部分电梯事故是由于乘客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条例》在预防这些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刘宁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电梯安全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一些惨痛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们在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特别针对电梯乘用规范行为作出了八项规定用以约束电梯乘客安全正确使用电梯。如:不得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阻挡电梯层门、轿门;不得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指挥;需要陪护的人员乘用电梯时,应当由陪护人员陪护并负责其安全;不得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等。

  记者:《条例》还有哪些亮点呢?

  刘宁强:一是抓源头,完善电梯选型、井道土建工程管理。电梯是房屋建筑的附属设备,建筑结构设计等前期规划与建设、电梯的选型配置和采购招标等,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参照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在电梯井道施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会审,进一步明确从源头抓好电梯安全工作。二是根据西宁市电梯现状和使用特点,适应“放管服”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了原《西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备案要求,改为告知制度。考虑到老百姓对老旧小区和已建成的楼房是否可以加装电梯的问题比较关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记者:请问周局长,市场监管部门对贯彻落实《条例》有什么具体措施?

  周培信:一是组织认真学习,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会议、讲座、授课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学习《条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宣传《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提高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意识,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关注电梯安全,依法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二是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相关标准。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实施严格监管,构筑责任体系,不断强化电梯的安全监察,对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构建起有效的责任约束体系。

  我们将通过宣传培训、应急演练、检查执法等一系列活动,确保《条例》宣传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在全市掀起“学《条例》用《条例》”的高潮,营造“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的良好氛围,为我市电梯安全运行保驾护航。(记者王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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