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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承担首负责任
作者: 2013-11-04 10:51:32 浏览: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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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

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担首负责任

此前备受争议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对电梯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的规定目前有了明确定论。昨日,记者获悉,《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实施,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承担首负责任。

如何明确首负责任方 物管行业有争议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使用管理者应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承担首负责任,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而造成损失时,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这条规定引起了物管行业的强烈反弹,行业内不少人士表示,电梯维保大多由制造单位或专业维保公司负责,产品自身质量和使用时的维保质量都将影响到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发生故障的几率,简单地将首负责任方归为使用管理者有失公平。

对此,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张少标曾解释,物管行业对“首负责任”可能存在误解,“首负责任”是指一旦发生事故,要“第一次时间站出来处理”。其后,对于事故谁要负首要责任,待调查后再下定论。

经市政府通过而正式实施的《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对征求意见稿中首负责任方进行了修改。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履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并在申办电梯注册登记或定期检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诺承担电梯安全保障第一及应急处置首负责任。”

使用单位未明确 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何为电梯使用单位?方案中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即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表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应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申办电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并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从业主、物业管理者、商业经营者和维保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中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应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业主共有但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及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协助。使用单位未明确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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