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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梯安全管理
作者: 2010-03-16 08:42:31 浏览:297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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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

    美国现有在用电梯约672,000台,扶梯31,000台。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电梯安全监督法规,只有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及其授权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联邦规章第29篇,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29),这些法规规定了劳动作业场所(包括船、码头等场所)中有关起重机、电梯、升降机、楼宇维修设备、锅炉等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制造、安装、维修、使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要求。

    联邦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简称OSHA)是在1970年才成立的,联邦OSHA制定的实施规章只限于职业安全卫生范畴,不包括公众安全。电梯安全不仅涉及劳动安全,也涉及公众安全,据美国劳动统计局和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的数据,电梯事故死亡人员中,在电梯中或旁边作业的非乘客约占50%;属于在工作范畴中的电梯乘客约占30%;不属于工作中的电梯乘客约占20%。OSHA主要侧重于电梯施工中的劳动安全监督管理。这可能是联邦OSHA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电梯等设备的安全要求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联邦OSHA不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但并不影响各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它授权部门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因为《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联邦OSHA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州法规。OSHA成立之时,各州已经对电梯的安全有了一整套管理法规和实施的部门,而同一台电梯又经常同时为工作中的乘客和非工作中的乘客提供服务。所以到目前为止,联邦OSHA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工作场所的电梯安全的规章(标准),只有在航运码头规章1917.116中,对在码头中的电梯和自动扶梯有专门规定。OSHA规章1917.116要求对码头的电梯和自动扶梯进行彻底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年,并由指定人员进行每月定期的运行状态检查,还应将最近的年度检查结果记录张贴在电梯中或扶梯附近。此外,OSHA规章1926.552中也只提到“《职业安全卫生法》管辖的,由雇主监护,雇员在工作中使用的永久性升降机(电梯)必须符合《美国国家标准》A17.1-1965及附录A17.1a-1967, A17.1b-1968, A17.1c-1969 和A17.1d-1970的要求,并根据A17.2-1960及附录A17.2a-1965 和A17.2b-1967进行检查。”而实际上,不管是否实施本州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管理电梯安全的法规。许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获当地立法机关授权,将电梯的监督管理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一些独立立法的较大城市则由建筑物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如纽约市、芝加哥市。还有一些州或市则由其它政府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异同

    美国各州以及较大城市都有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例如,加州工业关系厅的一个职业安全健康局,有一个电梯、游艺机、架空索道处,负责加州电梯、游艺机、架空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该处在加州有8个电梯区域办公室。各州及具有电梯管理机构的城市,他们的管理机构除了有相应的电梯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一批电梯监督检查技术人员。这些监督检查员行使设备技术监督检查职能,检查设备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和业主是否遵守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具违例通知单。

    为确保安装、改造的电梯符合要求,各州法规通常规定,安装、改造之前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政府审查的内容包括安装改造图纸、设备说明、同类电梯或安全装置是否已取得型式试验认证等。电梯安装、改造验收是一个重要管理环节,各州政府雇用的检查员要对新安装、改造的电梯进行验收检查,试验见证。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新安装、改造验收试验检查程序相当严格,并且不一定按照ASME  A17的要求,令各电梯制造厂难以适应。如纽约州,每台电梯新装验收检验项目包括满载超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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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城市和州在电梯和自动扶梯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上有相当大的差异。有一些把责任放在电梯公司上,并且要求定期报告安全方面的状况;一些则鼓励或利用与独立的检查机构合约来开展检查;另一些则是把所有正常的安全检查交给持证检查员做,政府只保留有见证新装和安全装置测试。当保险公司在电梯检查上是活跃时,一些管理部门依赖他们的报告违例的情况。

    一些地方规定: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外,业主还要按照法规要求聘请电梯公司、保险公司、顾问公司的持证检查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将检查和试验结果报政府机关备案。另一些地方则规定:电梯的业主可以选择聘请有资格的私人检查员检查,也可以交给政府检查机构检查;前者只需向政府交纳使用许可证费用,后者还要向政府交纳检查费用。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后一种做法中政府的检查机构实际上承担了两种不同的职能:一种是属于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另一种是提供检查的服务(受业主委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的空载安全钳测试,五年进行一次满载额定速度安全钳测试,通常是要在本地政府检查员见证下进行。设备检查合格后由主管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运行许可证"给业主。除安全钳等测试外,各州和各市对检查周期有不同规定,如纽约州,客梯每3个月检查一次,货梯每6个月一次。纽约市规定两年检查5次,其中3次为政府监督检查,2次为业主聘请有资格检查员检查;加州则规定:由有资格的电梯维修保养公司保养且安全状况良好的电梯,检查周期和使用许可证可以延长至2年,其它的则是一年。乔治亚州规定:电梯的检查是每6个月一次,运行许可证则是一年内有效。有些州的规定则是更宽松的,没有规定检查的频率,尽管他们的首席检查员力争做到每个工地进行一年一次的安全测试。

    一般情况下,城市中大约500-1000台电梯设有一名政府的检查员。纽约市检查员数量约为每1000台电梯1人。有些市本来要求每500台电梯配1名检查员,但由于预算的限制,大约1名检查员要负责750台电梯的检查,为了满足一年两次的检查要求,不得不使更多的责任落到电梯承包商身上。他们被要求书面报告每一年的安全检查,以表明那些有关的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用这种方法,政府的检查员能专注于更危急的电梯。

    美国各州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是很不一致的,各州的电梯管理机构主要是由历史自然形成,这些监督管理机构大多数设在劳动部门,也有一些州、市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个别州设在其他部门,如商业局等。根据我们能够检索到美国50个州中的38个州的情况,有18个州的电梯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劳动部门,7个州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4个州设在商业部门,3个州设在公共安全部门,2个州设在社会服务部门,2个州设在许可证管理部门,1个州设在消费者和工业服务部门,1个州设在防火和电气安全管理部门;而纽约市和芝加哥市则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美国电梯安全管理部门不统一也是电梯标准、技术法规和管理内容不统一的一个主要原因。

    美国对电梯制造资格和产品质量监督并没有成文的规定,只有一些机构提供产品质量认证供安装地行政主管当局参考,从阅读有关案例分析中,我们得出电梯产品质量主要靠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产品安全法等法规来确定制造者的民事责任,通过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的干预和民事责任机制来确保电梯产品质量,这种做法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法规和机构情况下,有效地确保了州与州之间正常的自由贸易关系。由于电梯的许多缺陷能导致诉讼,并且包括有管辖权的检查员,《电梯行业法律与责任》一书介绍了检查员和电梯公司应该知道的许多陷阱。《电梯行业法律与责任》和ASME A17.2《检查员手册》这两本书都是关心电梯安全人士的基本指南。

    对于检查员的资格,美国各州比较通用的检查员资格是ASME认可的QEI检查员资格。现有QEI电梯检查员近3000名。但是,有一些州至今仍没有采纳这些QEI检查员资格,有一些州虽然承认QEI的资格,但同时也有本州的检查员资格考核发证程序。执行ASME.QEI-1电梯检查员标准中,有二家培训机构获授权颁发电梯检查员和检查监督员证书,这二家机构分别是:美国电梯安全管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levator Safety Authorities International,简称NAESA)和Education services Division,Lift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Inc.,其中NAESA  1987年首家获授权,现已培训出1700多名持证电梯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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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所有民间组织颁发的标准都是自愿性的,即便是经国家标准协会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标准,只有由法规指定才具有强制性。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 A17电梯自动扶梯系列标准是美国各州通用电梯标准,被大多数州法规指定为部分或全部采用,或作为参考标准。ASME  A17电梯标准也被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建筑物法规范本起草机构――国际规范协商会(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简称ICC)所接受,作为参考标准。ASME  A17也是经国家标准协会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标准。ASME  A17系列标准包括:

    1. A17.1-2000-2002《电梯和自动扶梯安全规范手册》
    2. A17.2-2001-2002《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查指南》
    3.  A17.2.1《电梯检查员手册》
    4. A17.2.2《液压电梯检查员手册》
    5. A17.2.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查员手册》
    6. A17.3-2002《已有电梯和自动扶梯安全规范》
    7. A17.4-1999《紧急操作人员导则》
    8. A17.5-1996《电梯和自动扶梯电气设备》
    9. QEI-1-2001《电梯检查员资格标准》

    在美国,电梯日常运行安全状态由业主负责,当然,如果属于制造者产品质量责任,业主可以追讨。电梯维修保养公司可以向业主提供各种各样的维修保养服务,业主也可以自行维修保养,但必须符合政府的定期安全检查要求。但纽约市规定,多层住宅的业主应与电梯修理人员或认可的电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由修理人员或电梯公司执行紧急修理任务。加州则有鼓励进行全面保养的规定,由认可的维保公司进行全保的电梯,经审查批准后可以把使用许可证期限由一年延期至两年。美国对电梯等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等的劳动安全要求甚严,联邦或地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电梯安装验收后的保修期限,法律无明确规定,通常通过合同确立90天至1年的保修期,但也有超过1年的保修期。

    除了法律和管理规章之外,为便于执行法规和修订法规,许多地区在法律上还规定设立一个电梯事务协调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由业主、本地制造商、保险公司、公众代表、老人代表等委员组成。
存在问题

    美国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各地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不一致。技术标准本身不是强制的,只有被法规采纳以后才具有强制性。多数州在法规中采纳ASME电梯标准,有一些州将本州电梯技术要求写入法规之中,令各个地区电梯技术要求不一致。在美国的管理体制下,技术标准的统一,要靠民间标准化组织扩大影响力来实现。美国锅炉方面的技术标准全国统一执行得比电梯好,这是因为除了ASME 在锅炉标准和锅炉制造认证方面的绝对权威外,美国还有一个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协会NB(the National Board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pec-tors),NB主要由各州首席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官组成,因而具有相当的行政管理权威来协调锅炉检查事宜,颁发锅炉检查标准、注册按ASME标准制造的锅炉。电梯行业虽然也有类似的机构美国电梯安全管理协会NAESA,NAESA 30年来也致力于统一电梯的技术要求,但进展并不理想。NAESA  的开门政策引来了全国电梯承建商协会NAEC、国际电梯建造业工会IUEC和电梯顾问工程师团体等,使NAESA近年来变为激烈辩论的场所。在统一技术法规方面,有些社会团体起草了一些参考性建筑物法规供各地立法时参考。由于美国实行联邦体制,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统一美国电梯技术法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其次是管理机构不一致。各州的电梯管理机构主要是由历史形成,这些监督管理机构大多数设在劳动部门,也有一些州、市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个别州设在其他部门,如商业局等,而城市则多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美国电梯安全管理部门不统一也是电梯标准、技术法规和管理内容不统一的一个主要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有明显改变的倾向。

    三是各州和地方政府过多地卷入电梯安全技术检查,政府承担过多的电梯安全责任。这种做法使政府容易卷入复杂的社会纠纷,浪费政府资源,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例如,1996年4月揭发的纽约市电梯监督部门检查员腐败事件中,一名前电梯检查员被判刑,另有26名因证明在实施官方职务时犯有勒索金钱罪被逮捕。他们的罪行包括收取电梯公司、业主和雇员现金作为交换,加快审批修理和安装许可等便利,偶尔也收取费用而不实施所需的检查。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州削减政府检查员,将更多的检查工作推向社会。纽约市也因检查员人手短缺而不得不将政府的一部分检查工作外判给三家检查公司。

    表面上,美国行政、司法制度严谨复杂,但在具体的微观问题上困难和问题与各种利益关系纠缠在一起,一时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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