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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到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 2017-10-13 15:14:26 浏览: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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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为深化我市电梯安全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为深化我市电梯安全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原文】紧紧围绕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全面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平安沈阳”创建为目标,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为核心,以落实安全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新监管理念,理顺监管思路,明确监管责任,运用现代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释义】同原文

  二、工作目标

  【原文】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为核心,以实施电梯安全行动计划为重点,以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为目标,通过风险评估、安全检测和“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手段,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电梯运行安全,建立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释义】2000年前,我市电梯总量不到1万台。从2005年开始,年增0.5万台,至2016年底,全市电梯总量5.8万台。2015年至今,全市发生电梯的特种设备事故3起,死亡2人,万台设备死亡率在0.34%。但是电梯故障经常发生,其中物业管理原因占60%,乘客违规使用占15%,维保不当占15%,安装质量占5%,制造质量占5%,电梯的使用安全,涉及到生产厂家、销售公司、电梯配件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公司、检验机构、房产局、质监局等诸多环节,特别是住宅电梯,由于选择权、产权、管理权相互分离,是电梯故障高发区域,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特别是物业公司主体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才能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三、责任分工

  (一)【原文】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街道(乡镇)要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原文】市房产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日常维保,指导各地区房产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释义】《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监督。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房屋应急维修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原文】市建委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选型、配置和采购电梯,配合有关部门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释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3.《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其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四)【原文】市安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考核各区、县(市)政府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参与电梯事故调查处理。

  【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4.1: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公安、工会等,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五)【原文】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重大问题及安全隐患的移交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原文】市公安局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有关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释义】《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六条:省、市、县公安机关主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七)【原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释义】《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原文】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维保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用单位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义务和责任;维保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障电梯安全技术性能。

  【释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3.《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四、创新举措

  (一)【原文】建立维保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开展维保质量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试点工作,探索按需维保改革创新。对于申请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在我市现场落实样机和施工人员。推动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取得电梯安装、改造或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对取得维保许可的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严格把关,完善退出机制,对无法达到资质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维保企业考核、星级评定和市场机制淘汰服务差、信誉低的不良企业。(责任部门:市质监局;配合部门:市房产局、区县(市)政府等)

  【释义】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维保单位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2.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14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电梯维保质量考核,并同时进行星级评定工作,考核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供使用单位特别是居民住宅物业公司在签订维保合同时参考。

  3.经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5月批准,南京、杭州对由电梯生产单位维保、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开展按需维保、延长检验周期等试点工作,沈阳市在电梯立法工作基础上,准备逐步开展维保质量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试点工作,探索按需维保改革。

  4.对于在沈阳市申请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施工样机和有关作业人员必须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并随时接受现场监督检查。

  5.2014年1月1日后注册、使用的电梯,修理、改造必须经电梯原生产单位进行或经过授权委托,对维保工作,鼓励维保单位获得原生产单位授权,确保维保工作质量。

  (二)【原文】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通过许可准入、监督抽查和执法监察,加强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的监管,做好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监察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深化“物联网+公共服务”的理念,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通过推进特种设备智慧监管试点,重新架构电梯管理模式,提高电梯安全信息化、精准化监管水平,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房产局、财政局、建委、安监局等)

  【释义】1.市质监局负责承担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依法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2.市房产局参与编制住宅配套计划,参与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大厦)牧业公司的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市直管公房及代管房产;负责城市房屋修缮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及防灾抢险工作。

  3.2014年8月,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沈阳市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被列为全国第一批南京、广州、杭州、长沙等5个试点城市之一。报警电话:96333,中心参与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承担全市电梯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4.沈阳市推进“一键通”报警系统与我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融合发展,同时,在沈河区开展互联网+公共安全试点,利用大数据、云平台技术提高在用电梯的电子化、信息化监管,实现电梯故障自动报警。

  (三)【原文】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好重点时段以及高层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全面落实日常巡查、专项治理、挂牌督办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充分利用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投诉中心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民心网和各类媒体,开展“电梯安全我关注”活动,进一步拓宽隐患问题收集渠道。同时,各责任部门要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形成社会关注、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质监局、房产局等)

  【释义】1.目前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大部分是由物业公司管理,部分物业公司在维保单位招标时采用低价中标方式,维保单位低价中标后为节省成本,以修代保,致使电梯不能按期维护保养,故障频发。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印发的《沈阳市电梯维修和保养行业服务规则》规定了维修和保养指导价格及调整系数,按照目前物价部门有关要求,作为指导价格是参照执行。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不能通过年度定期检验的住宅小区电梯,如发现继续使用,监察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物业管理部门应对物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优胜劣汰。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帮助居民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正当权益,通过启动住房维修基金及时修理电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这项工作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

  (四)【原文】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防损减灾和事故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效结合,逐步建立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利益保障等有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电梯安全约束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水平,形成相关单位持续投保、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益的良好态势。(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质监局;配合部门:区、县(市)政府)

  【释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2.《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责任保险。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3.浙江、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的省份,已率先实行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2013年11月15日,江苏省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南京、苏州、无锡、南通作为首批试点城市,要求质监、保监局、财政、金融、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共同推进电梯保险工作;2014年1月26日,江苏省质监局、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确定电梯所有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分别按比例分担保费,住宅电梯、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分别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2015年11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省金融办、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浙质联发[2015]19号),目标是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工作机制。

  4.我市电梯责任保险工作,于2016年初在浑南区试点运行,主要险种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费基础费用为100元/部,按照电梯保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理赔”的工作制度,构建“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协同、市场运作”的安全保险长效机制,增强电梯保险适用性、投保便捷性、赔偿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科学性。

  (五)【原文】加快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各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要加速实施电梯安全工程计划,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科学安排、统筹推进。市房产局要根据《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规定,督促各地区和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推动更新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市房产局、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安监局等)

  【释义】1.2016年6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对全市2000年以前交付使用的无维修资金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510台电梯,分批次进行更新、改造。

  2.对2000年6月29日以后安装使用、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进行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从根本上消除电梯故障及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3.2015年10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使用维修资金改造老旧小区和更新电梯,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摊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强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义务,以保证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能够及时开展。

  第五条规定:确保应急维修,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六)【原文】开展电梯维保职工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市质监局等部门要组织维保从业人员参加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运行常识、隐患排查、应急措施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竞赛活动,为符合考核条件的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对成绩优秀的分别授予沈阳市“技术大王”、“技术标兵”和“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推动全市电梯维保人员提高技能水平。(责任部门:市质监局;配合部门:市总工会,区、县(市)政府)

  【释义】2015年起,沈阳市质监局、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修技术协会组织电梯维保技术人员,连续三年参加沈阳市“百万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工程”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技能竞赛,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先后100余人分别荣获“沈阳市技术大王”称号及“沈阳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技术标兵”、“沈阳市技术能手”称号,通过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全市电梯维护保养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原文】加强地方立法研究。研究制定《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管等环节的权责关系,明晰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科学规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电梯检验、监察及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等环节的监管体系,促进各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责任部门:市质监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公安局、安监局、法制办、金融办等)

  【释义】1.2013年5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但随着新问题、新技术的出现,特别是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实行,《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修改问题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2.《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并列入2018年度沈阳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通过人大审议实施后,将进一步促进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原文】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专题研究和审议电梯安全重要工作,研究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部门为市质监局,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各地区也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项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隐患整治。

  【释义】近年来,市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解决电梯安全问题,人大、政协每年提出解决电梯问题的建议提案,居民对电梯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电梯问题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二)【原文】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市)政府作为电梯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监管责任,确保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全面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释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1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就明确强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原文】加强宣传教育。电梯安全相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手机、广告大屏幕等平台,播放电梯安全宣传片等教育视频,向社会广泛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常识。新闻媒体发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电梯安全水平。做好对业主安全知识宣传,加速隐患电梯更新改造工作,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释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原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电梯安全多元共治,学习、传播、遵守电梯安全使用常识。各地区要组织街道(乡镇)做好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速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让“电梯安全人人有责”更加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良好工作局面。【释义】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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