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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农村的自建房中有不少加装了电梯。不过,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不能忽视。海沧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农村自建房工人坠落电梯井的案件。法官表示,这已非首例,此前还曾出现过受伤更严重的案例。
法官提醒,近年来在一些村居内,不少居民把自建房用于出租,加上生活水平改善,安装电梯的人家越来越多,但由于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问题疏忽大意,酿成了伤害和纠纷。房主和施工方应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莫让电梯井成为“吃人井”。
【事发】
电梯井边接建材,工人不慎从二楼坠落
去年2月18日,刚过完春节的小刘经人介绍来到海沧的老谢家盖房子。小刘和包工头老刘口头商量每日工钱280元。当时,老谢家的自建房已经盖了两层,为了将来安装电梯,预留出了电梯井。
4天后的上午9点半左右,小刘站在房子二楼的电梯井边上,倾着身子,准备接住工友递过来的建材,忽然重心不稳坠落至一楼地面。随后,小刘被送医院治疗,经检查,其头部、面部多处骨折,内脏也有受损。小刘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医疗费花了10余万元,其间仅老刘支付了近6万元作为补偿。
关于赔偿金额三方始终谈不拢,最终小刘把包工头老刘、房东老谢一同起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老谢说,工人是老刘请来的,他并不认识,施工过程中工人本身也存在疏忽。老谢还说,他事后才知道包工头老刘没有木工资质。
老刘则说,老谢盖房子,工程不止包给他一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也是老谢的责任,但是老谢并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判决】
包工头承担七成责任,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明知电梯井没遮挡存在危险,却往电梯井前倾递送东西,是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包工头老刘是木作工程承揽方,负有保障安全施工的义务,但他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责任,法官酌定小刘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30%责任,老刘承担70%责任。
至于房东老谢,法官表示,老谢与老刘双方属于承揽关系。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老刘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办理,老谢也没有核查其资质就将工程发包,应对老刘所负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小刘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45万元。因此,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老刘支付赔偿约11.5万元,另外还须支付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之前已支付的款项,须再赔偿约6.13万元。老谢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新闻】
楼房外架施工中
工人从电梯井坠亡
2014年1月,小张被老乡雇请至海沧区新阳街道一栋6层楼房做工,他主要做的是外架施工。结果,小张不慎从电梯井摔至地面,当场死亡。小张的父母还不到60岁,面对丧子之痛,他们起诉雇主老黄要求赔偿。老黄表示,他请小张来做外架施工,外架施工的部分都做了安全防护,而电梯方面不是他负责的工程,应该由房东来做好防护工作。
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房东已与小张的父母事先达成协议,赔偿12万元,法院酌定雇主老黄承担40%责任,小张自己承担2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黄向小张赔偿17.76万元。
【链接】
电梯井口应设防护门
记者查阅到,根据2016年12月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米,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毫米,并应设置挡脚板。在进入电梯安装施工工序之前,同时井道内应每隔10米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