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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梯运行缓慢,一怒之下,抬脚踹向电梯门,导致电梯电源线损坏,无法运行。日前,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
2016年6月12日0时许,刘某在社旗县城某KTV3楼消费后,准备乘电梯离开。因电梯刚运行至1楼,电梯上的乘员还没有下完,刘某按电梯按钮后,电梯迟迟未升至3楼。急着回家的刘某有点不耐烦,便抬起右脚朝电梯门踹去。由于用力过猛,刘某将电梯门和电源线以及相关配件踹坏,致使电梯失去动力,无法运行。后经鉴定,被损坏的电梯电源线及相关配件价值104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