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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物业新规10日起施行
作者: 2015-01-05 11:22:14 浏览:94
信息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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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月30日上午,市物价局在连网演播大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出台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联合出台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从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其中,将原物业收 费五个等级进一步细化,并按等级制定新的服务标准。

  物业收费分为五等级

  按照我市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级至五级共五个 等级,其中一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具体来看,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别为:

  一级0.3元/平方米 /月、0.60元/平方米/月;

  二级0.45元/平方米/月、0.7元/平方米/月;

  三级0.60元/平方米/月、0.9元/平方米/月;

  四级0.70元 /平方米/月、1.00元/平方米/月;

  五级0.8元/平方米/月、1.1元/平方米/月。

  新办法对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结构、标准有所调整。其中,原无电梯五级服务政府指导价为0.70元/平方米/月,新标准调整为0.80元/平方米/月;原有电梯五级服务政府指导价为0.80元/平方米/月,另加收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现调整为1.10元/平方米/月,包含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新政利好1 电梯故障维修有了“时间限制”

  提起电梯故障,相信不少小高层、高层住户都会感到特别头疼,不仅影响正常生活,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海州区海宁路一小区的张女士就经常遇到要 “爬楼”的苦恼。张女士说:“我家住10楼,开发商建设之初就没安装高质量电梯,加上后期管理不完善,部分业主又不够爱惜电梯,电梯常常会因各种故障停 运。”更让她生气的是,电梯故障维修常常不及时,且维修要好多天,物业方面没有提醒,搞不清楚维修还需要多久,影响了居民生活。她还抱怨电梯困人的事件也 时有发生,给小区住户带来很大困扰。虽然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但此类现象仍然存在。

  “因电梯故障导致的投诉一直比较多。”据市住房局物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但相关规定中并未对物业企业维护保养电梯和电梯故障的处理做出具体的规定,他们处理起来也很头疼。“因为标准不明,相关责任方经常互相推诿扯皮。”

  针对此现象,新出台的办法对有电梯的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要提前一天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他重大事件的,物业管理人员10分钟内到达 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分钟内到场进行救助。”

  “这个详细的标准,相当于给物业公司和相关维修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能保障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该人士说。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提高的同时,更是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提升。

  新政利好2 小区停车乱象有望得到改观

  除了电梯故障带来的苦恼,小区停车乱象也让很多市民头疼。目前,市区不少小区物业在停车管理方面并不规范,有的小区汽车随意停放,导致业主之间 发生纠纷。有的小区虽划定停车位,并采取收费管理,但因管理不到位致使业主车辆被划或车位屡屡被占,影响业主心情,很多业主也拒绝继续交相关费用,导致恶 性循环。

  “每到下班的时候,小区路面上都是车,让业主‘寸步难行’,有车业主也因抢车位吵架,其实这需要楼盘开发前期做好规划,后期加强管理,同时业主也要积极配合。”家住海连路某高层小区的业主孙女士表示。

  针对这一现象,新办法中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库)也应当区别其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库)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

  “值得一提的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市住房局物管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办法中还对建设单位将车位(库)只卖不租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业主,业主要 求承租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这些服务标准的明确,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当前小区停车带来的一些问题。”该人士告诉记者。

  新老办法如何过渡?

  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新《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 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原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经专有部分面积占 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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