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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此前争议较大的7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乘电梯条款被删除。
一段时间以来电梯事故频发,引发人们关注。条例“二审”稿由此作出规定,“7岁以下儿童”、“小学生集体活动”、“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员”三类人员在乘 坐电梯时需要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员陪同。此条款一出,引发巨大争议。有市民为此叫好,也有人认为难以监管,不好实施。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 条款意在保护不能安全乘坐和使用电梯的特殊人群,但并没有针对需要有人陪同的人群进行列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乘坐电梯时需要陪同的人员和特殊情况较多,相关上位法的依据零散不全,明确界定哪类人员需要陪同的难度太大,且无法罗列完 全。此外,该条款涉及监护职责的问题,国家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在此仅从责任划分的角度作出规定亦不太适宜。因此删除上述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