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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设计的基础知识(一)
作者: 2012-11-27 15:21:27 浏览: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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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轿厢高度 
1.1.1 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1.1.2 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1.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1.2.1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均必须算入。 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为了允许轿厢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积。 此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来监控。   
1.2.2 载货电梯 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通常,额定载重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 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 
a)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钳、缓冲器能满足使用要求; 
b)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监控; 
c)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d)应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以上a)、b)、c)由电梯制造商负责;d)、e)由电梯用户负责。 同时,对于上述特殊情况所指的载货电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检验,还应分别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D2h)作曳引检查;按D2j)作安全钳检验以及按D2l)作缓冲器的检验。 此外,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搬运装置的质量。 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1.2.3 乘客数量 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 
a)按公式75/额定载重量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
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   
1.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1.3.1 轿厢应由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 
a)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 
b)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c)通风孔。 
1.3.2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包括轿厢架、导靴、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的总成也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在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的作用力。 
1.3.2.1 轿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上,轿壁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15mm。 
1.3.2.2 玻璃轿壁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1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 在试验后,轿壁的安全性能应不受影响。 距轿厢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轿壁,则应在高度0.90m至1.10m之间设置一个扶手,这个扶手应牢固固定,与玻璃无关。
1.3.2.3 玻璃轿壁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1.3.2.4 玻璃轿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1.3.2.5 轿顶应满足8.13的要求。 
1.3.3 轿壁、轿厢地板和顶板不得使用易燃或由于可能产生有害或大量气体和烟雾而造成危险的材料制成。 
1.4 护脚板 
1.4.1 每一轿厢地坎上均须装设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1.4.2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 m。 
1.4.3 对于采用对接操作的电梯(见14.2.1.5),其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应是在轿厢处于最高装卸位置时,延伸到层门地坎线以下不小于0.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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