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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为了及时掌握我省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情况,加强对在用电梯的安全监察,提高电梯维保率,经研究,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在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电梯许可证的电梯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对没有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服务的在用电梯,直属局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二、电梯公司签订或解除维修保养合同关系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照附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直属局应及时在安全监察系统中对数据进行更新。
三、各电梯公司应于3月28日前,第一次将本公司正在维修保养的电梯情况(包括免保)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一份给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今后的备案工作,按上述二执行。
四、各电梯公司可将此文转发至电梯使用单位。
附表:电梯维修保养备案表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电梯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各直属局,省锅检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9日印发
附表:
电梯维修保养备案表
编号:
电梯业主单位
项目(大厦)名称 电梯总数 台
设备名称 乘客电梯 载货电梯 液压电梯 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数量(台)
电梯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维保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原因
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使用编号 下次检验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电梯公司、使用单位和当地质监部门各留一份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