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
9月2日讯罗云良是杭州城北一家知名楼盘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今天中午他从央视午间新闻栏目中看到《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他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晰了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属等,不仅有利于广大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减少“越权”行为。
那么,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究竟会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带来哪些新变化?
电梯广告
物管不能“越俎代庖”
“自从上月楼道内装了电视后,我中午就没睡过安耽觉。”住在城西某楼盘一幢高层底楼的张女士抱怨说。她说,楼宇电视剥夺了她的“安静权”,平均每天要连续“工作”七八个小时,连午休时间都不肯停歇,轮番播放的那几只广告吵得她头都大了。更让张女士难以理解的是,安装时她一点都不知道,问了周边的邻居,大多数也是装好后才知道的。与物业公司交涉,对方却答复,装电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类似情形如今在杭城一些新建的住宅小区内比比皆是。而对这些广告,物业公司都要收费。收费标准一般为100至400元/面/年,以每部电梯可做三面计算,一部电梯的广告年租金约300至1200元。其中,不少广告都属物业公司自行接揽,最多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通告一声,多数业主事先并不知情,对广告收入的用途更无从知晓。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有了明确的界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这就是说,像今后小区住宅电梯装不装广告、楼宇电视这类行为,须由全体业主决定,除非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否则物业公司不能“越俎代庖”。
同样,眼下常见的一些物业公司擅自把小区公共地下车库改变为经营场所、出租公共运动场所收取使用费等行为,今后也将不被允许。因为《条例》已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