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质监局给电梯安全“立规矩”
作者: 2008-04-16 08:58:35 浏览:84次
——济南电梯安全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安全责任制,提高维护保养的工作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日前,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部分电梯使用单位和驻济电梯维保单位会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重申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责任的主体,要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专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电梯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规定张贴《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救援演练;电梯使用单位要与取得相应许可且具备24小时安全承诺服务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外地来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前,应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维护保养记录,每15天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要建立24小时安全服务的值班电话并及时向用户公示,保证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其它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市区30分钟内,郊区不超过1小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以确保人身及电梯安全。
县(市)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检验合格标志张贴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2007)等规定,落实维护保养责任和其它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已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建议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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