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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工作之探讨
作者: 2008-04-15 14:53:34 浏览: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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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3年6月30日在“关于部分特种设备制造与安装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在江苏、福建两省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与安装等过程监督检验工作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的三年中,笔者参与了对本辖区600多台新装电梯安装过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检)工作,深深体会到国家规定电梯安装监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相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而言,此项工作因起步较晚,且国家质检总局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规程”。因此,在实际监检过程中,除发现许多电梯安装质量问题外,还遇到其他一些宏观方面的问题。现将这些问题以及笔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提出来,供检验同仁参考。

1  谁是电梯安装监检工作的实施机构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精神,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据此,电梯安装监检工作理应由各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然而,检验机构的监检人员在与电梯用户协调沟通此项工作时,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也提出要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理。依据是建设部的一些文件,理由是电梯是建筑工程整体的一部分,他们也有权进行监理。弄得电梯用户无所适从。监检人员不得不反复向用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释监检与监理的区别。虽然最终用户同意进行监检,但检验机构与建设监理单位的关系因此而蒙上一层阴影。电梯安装监检过程中的相关工作难以协调解决,影响了监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检验机构何时介入监检工作

    电梯安装监检工作,一般是电梯部件己到安装现场,准备开箱安装时,检验机构的监检人员才开始介入。然而我们发现,这时候介入已经偏迟了。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建筑设计部门的一些设计人员对电梯土建方面的要求以及电梯专业标准不太了解,导致土建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如井道顶层高度、底坑深度达不到要求;底坑下面有通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井道层门侧两角有凸出的柱子,致使层门(框)安装尺寸不够;机房面积过小,高度不够,机房内设计有高压消防水管及其他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等。二是由于一些电梯用户对电梯基本知识缺乏了解,导致选型错误。如易燃易爆场所未选用防爆电梯;公共娱乐场所却选用了一台货梯运送乘客;同一候梯厅2台以上电梯选择了不同厂家或不同型号的电梯,导致无法并联运行;对电梯功能选择不当等。以上这些问题有的可以整改,但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延误了工期,有的问题却无法整改,给电梯安全运行留下隐患。

3   检验机构有无义务鉴定电梯进口件

    在电梯安装监检工作中,常遇到用户提出对电梯整机进口或进口部件是否“正宗”或配置、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的问题,并要求我们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用户认为,现在有些电梯销售商唯利是图,发现有用合资产品冒充进口件,电梯配置、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你们检验机构是权威机构,监检人员是技术专家,我们用户又交了监检费,理应帮助鉴定。用户的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凭目前检验机构现有的仪器设备及监检人员的专业素质,对进口件的确认有一定的难度,况且没有任何规定检验机构有权利、有义务对电梯进口件进行鉴定确认。如果出了书面证明,检验机构与电梯销售商或销售商与电梯用户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甚至会缠上司法官司。可是如果向用户推托说检验机构没有鉴定进口件义务,用户又不满意,这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4  检验机构采取何种方式监检

    电梯安装周期有长有短,短的半个月,长的几个月,有的甚至跨年度。一些电梯用户提出,电梯安装监检要象建筑工程监理一样,常驻工地跟踪监检。他们认为,电梯是大楼中的重要设备,安装质量至关重要,只有跟踪监检才能确保质量。用户的这种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就目前检验机构配备的监检人员数量以及本辖区电梯监检工作量,还有较低的监检费用,是难以做到跟踪监检的。

5 电梯监检结束是否要整体验收

    电梯监检结束是否要整体验收,各试点地区的做法各异。有的地方凭检验人员出具的监检报告书,由检验机构发放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的地方由检验机构组织非监检人员进行综合验收;有的地方则由当地质监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往往会造成检验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

    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规定是政府为保障公共安全而实施的法定检验,属于国务院批准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此项工作理应由各地质监部门下属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实施。无论是建设监理公司还是其他设备监理公司,或是什么咨询服务机构要求的监理都是企业行为。况且国家己明确规定了电梯安装监检的实施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就不应再提出电梯安装监理的问题。给电梯用户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即使电梯用户同意中介机构参与监理,该电梯最终安装质量的结论仍应以法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监检报告结论为准。

    2、为防止电梯土建先天性缺乏和用户选型错误的发生,笔者认为建设监理部门应认真负起责任。监理人员应了解电梯方面的标准、规范,在大楼工程开工前对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尺寸进行详细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另外,当地检验机构应提前介入,主动与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掌握本辖区新上电梯情况,主动与电梯用户取得联系,在电梯选型、功能选择等专业方面给予帮助。同时可以与设计、规划、监理部门进行电梯专业方面的交流,做到相互学习、相互配合,共同提高。

    3、电梯整机进口及进口件的鉴定是个专业性、原则性很强的问题。目前检验机构没有这个权利、义务,也没有这方面的能力进行鉴定。当然就不能出具进口件鉴定的证明。但为了维护检验机构在社会上的形象,尽量满足电梯用户的要求,监检人员可做以下工作:①监检人员应细读用户与电梯销售单位签订的供销合同,了解其内容、功能、配置以及原产地的约定,在开箱时和监检过程中进行核对。②对于进口件,除察看配件的外包装、外观质量、铭牌标注外,还可要求电梯销售商提供电梯整机进口或进口配件原产地证明及质量保证书,以及海关、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出口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材料。③监检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积累进口件识别鉴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同时检验机构可请海关、检疫等部门的同志讲解进出口商品方面的知识,多向他们请教进口件鉴定的经验。这样既维护了检验机构的形象又能满足用户的基本要求,电梯监检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4、对于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监检的问题,我认为电梯安装监检主要是对各安装质量点进行控制,应根据电梯安装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采用何种方式。一般电梯开箱、导轨垂直度测量、主机承重梁放置安装、钢丝绳绳头浇灌、电气调试、整机试验时,监检人员应到现场检验确认。导轨支架、层门(框)、轿厢等水平度垂直度测量以及其他一些数据可根据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日记到现场进行抽查。出厂资料、调试报告、自检报告可在电梯验收前送审确认。当然,电梯监检工作虽无跟踪监检的需要,但监检人员应尽量多到现场检验确认,确保电梯安装质量。

    5、关于电梯是否需要整体验收的问题,我认为电梯安装监检结束,应由当地质监行政部门组织牵头验收。理由是电梯安装过程是一个较复杂的现场拼装,调试过程,涉及的项目内容工序较多。安装单位及安装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安装质量存在差异。其次,检验机构的监检人员工作责任心和素质以及对电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上的不一致,可能导致监检工作中某些项目的不到位。因此,组织非监检人员对电梯再次进行把关,有益而无害。在电梯整机验收时,质监行政部门可邀请建设监理部门的人员参加,听听他们对监检工作的意见和对监检人员的看法,形成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合作共赢机制,并达到消除双方误会的目的。同时,质监行政部门还可以对电梯用户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出要求,并通过验收对电梯安装质量、监检质量、使用管理做一个综合评定。这样做也能充分体现当地质监行政部门对电梯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

    电梯安装监检试点工作己开展三年,目前仍未在全国铺开。据我了解,在未实行安装监检的地方,电梯安装过程中的监管工作比较混乱。有检验机构介入的,有建设监理公司参与的,还有一些技术中介进行服务的,也有无人监管的。另外,一些未实行安装监检的省市电梯电梯安装单位到试点省进行电梯安装,不了解当地电梯监检程序、内容,也不适应当地对安装质量的严格要求,因此常常造成误会。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应根据试点情况,尽快制定一个《电梯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规则(规程)》。明确电梯安装监检的性质、实施机构、监检的内容、方法;监检单位、监检人员的职责;受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监检移交验收程序以及监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并尽快在全国铺开。避免电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现象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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