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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电梯事业的简略回顾
解放前我国没有电梯制造厂,只有2家电梯修理厂,一家在上海,另一家在天津。总共拥有2 000多台,其中1 500台在上海。
解放后,从1949~1979年的30年间,全国共生产电梯1万台,生产企业仅10余家,而且产品档次低、性能落后、故障频繁。实行改革开放后,通过技术引进、合资经营、开发新产品等途径,我国的电梯产量大幅度增长。1980年为2 249台,1980~1990的11年中,电梯产量平均以16.5%的速度递增,其中1988年产量最高,达到1.2万台;1989年和1990年两年随着基本建设的压缩,电梯产量分别下降了7.2%和12%。当时电梯行业流传这样一句话:难忘的1988年,难熬的1989年,痛苦的1990年。至1991年产量又开始回升,恢复到1.2万台,产值达16亿元,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1992年电梯产量为1.6万台,比上年增长33.3%;1993年为2.45万台,比上年增长53%;1994年为2.8万台,比上年增长14.3%,产值约80.5亿元,比上年增长79%。1995年
产量估计要突破3万台,我国电梯产量已位居美国、日本之后列世界第三。现在已有6家企业年产量超过1 000台,其中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和天津OTIS电梯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年产量均已超过4 000台,1994年年销售额都在为15亿~20亿元间,进入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之列。目前,全国在用电梯的数量已达21万台(其中进口电梯1万台)。截止至本次许可证申办之前,全国有电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110家(其中有20%的电梯生产企业产量总和占全国的80%),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260家。
2 我国电梯保养事业的现状与建议
2.1 需保养的电梯数量多、品种杂
目前我国电梯拥有量为21万台,若以每人每月保养电梯20台计算,则需1万余名电梯保养工人。预计至2000年,新增电梯约20万台,累计电梯拥有量将为41万台,需电梯保养工2万余人。
由于中国电梯市场的兴旺和飞速发展,使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电梯市场。几乎世界上所有著名的电梯厂家,甚至一些小厂家以及电梯配套件企业都在大举进入中国电梯市场。如:美国OTIS,瑞士迅达,日本三菱、日立、东芝、富士达,韩国现代、金星,德国蒂森,芬兰KONE,美国的杜佛,加拿大多快,澳大利亚的利达等。国外电梯公司相继进入中国市场,再加上国内许多大型电梯企业自己开发的新产品,所以目前市场上的电梯品种十分繁多,各国电梯标准又不尽相同,给保养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2 保养单位与规定不符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技监局联合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文《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部1995年3月30日颁发的建计(1995)167号文《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文中规定: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需委托其它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销售、安装、维修时,允许实行委托代理制。文中还规定: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
实际保养工作主要由下列3种企业承担:(1)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电梯保养(数量较少)。(2)由专业电梯维修保养企业保养。有的保养企业未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有的虽具备资质条件,但未取得制造企业的委托代理。既具备资质条件,又有委托代理证明的专业电梯维修保养企业是很少的。(3)由用户自己派人从事电梯保养工作。显然(3)是不符合规定,(2)也只有极少数符合要求。
2.3 保养方式
(1) 无偿保养。主要是安装结束后1年内,由制造企业或安装单位承担。但保养次数、保养内容、保养标准等都很不规范。
(2) 常规保养。零件损坏由用户承担费用,保养单位仅提供服务。这是目前国内应用最广泛的保养方式。
(3) 半保养。部分易损件(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保养单位免费提供。
(4) 全保养。所有零件损坏均由保养单位免费提供,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少量零部件除外。
(5) 带监控装置的保养。目前国内仅少数企业在试制。
2.4 搞好我国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1)宣传、贯彻667号文和167号文,并使其法制化要贯彻执行667号文和167号文实现电梯“一条龙”管理制度,必须认真学习和宣传两个文件的精神和内容。这两个文件的制订是根据近年来我国电梯行业快速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并参照国外在电梯管理方面一些好的经验而制订的。
在《规定》和《细则》中,除明确了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可实行委托代理制外,对电梯的使用和维修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对电梯的使用实行准用证制度;使用单位要和电梯的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单位每月必须对电梯进行一次检修;实行电梯投入使用后的年检制度和事故统计公布制度;电梯大修、改造和更新的检查验收制度以及从事安装修企业的资质条件等。
相信严格按照《规定》和《细则》执行,必须使我国电梯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一步,有利于促进电梯质量的提高,为广大用户服好务,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我国电梯行业的发展,使管理向法制化过渡。
香港地区对电梯的管理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的。如香港的《电梯和自动扶梯(安全)条例》对电梯的使用、维修、检验的内容、程序、职责和查处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如承包人对电梯的全部设备和安全装置进行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个月;所有者在不超过12个月内请注册电梯工程师对电梯进行彻底检查;电梯工程师必须在限期内提交检验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电梯能否继续使用的通知等等。该《条例》已成为香港的法律,因此,电梯的所有者、使用者、检验者和管理者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
(2)加强培训,尽快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电梯维修工是一种技术密集型工种,他们既要有一定的文化技术和理论知识,又要有较高的操作技艺。培训时应参照建设部颁发的部标准:CJJ26-89《电梯安装维修工技术标准》,并应结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要求。
(3)完善电梯维修规范
由于我国电梯维修工作落后于制造和安装,所以有关电梯维修工作的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十分缺乏,严重影响了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已有的地方标准、企业自行编写的资料以及我们维修专业委员会自己编写的有关内容告诉大家,以供参考。
A.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040-94《电梯维修技术要求》,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B.《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该定额经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已于1988年7月1日执行。
C.CJJ26-89部标准《电梯安装维修工技术标准》,建设部颁发。1989年10月1日起实施。
D.《旧电梯改造应遵循原则》,由上海房屋设备工程公司编写。
E.《自动扶梯保养内容与要求》,由中国迅达电梯公司编写。
F.《电梯项目修理的分类、内容与要求》,由北京房地产局编写。
G.《电梯维修技术工程》和《电梯保养技术规程和检验标准》,由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编写。
H.《电梯整机和零部件判废标准》,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和天津OTIS联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