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税收新政实施
作者: 2008-04-12 10:33:55 浏览:71次
昨天,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国家财政部近日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按规定,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以前的20%降到了10%;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税率为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原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即从原来的3%降到1.5%。由于我市目前已经实行1.5%的税率,因此保持此税率不变。
在住房租赁方面,新的税收政策对湖州市民的影响较多。一方面,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个重要的影响是,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其他方面,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每年租金为6000元为例,在营业税一项上,每年就可少缴90元。
除了购买和出租方面的优惠外,新政策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也有诸多减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