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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准备和验收交付工作的通知
作者: 2009-06-03 15:28:51 浏览: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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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质监特发[2009]27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准
备和验收交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检验现场的人身安全和电梯的使用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用电梯必须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监督检验由电梯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检验时,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检验检测费用。申请检验时的资料清单及要求由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并上墙公开。

    四、检验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检验机构审核资料及受理的工作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能够当场审核、受理的应当场审核、受理。

    五、申请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前,电梯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准备满足要求的现场条件。具体如下:

    (一)机房应有适当的通风,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85%(在25℃时);

    (二)机房内电梯设备的动力电源应保证电源电压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能确保电梯正常运行,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四)机房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且相对平整,门窗应防风雨,门应有锁;

    (五)机房应配备适合电器设备使用的灭火器材;

    (六)井道应进行必要的封闭,井道内壁墙体无裂缝、渗水,电梯井道底坑无积水现象,且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梯门套、召唤盒四周应封堵;

    (七)“五方”通话装置应按规定设置;

    (八)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九)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六、相关单位应做好申请检验前的自检工作。监督检验前,由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自检;定期检验前,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检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检验机构应在相关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七、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申请后,监督检验自动进入检验程序,定期检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要求申请单位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八、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首先确认检验现场的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实施检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终止检验,但必须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九、新增电梯或改造、重大维修的电梯在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实施双方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前,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违规投入使用,且不得将产品出厂技术资料、电梯钥匙移交使用单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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