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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公众盼规范收费
作者: 2008-04-08 08:16:13 浏览: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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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广州市今年2月份出台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14日至3月16日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目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已在其网站(www.laho.gov.cn)上将业界以及普通市民的修改建议公之于众。房地产说明书、佣金收取对象以及地产中介机构设立要前置审批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热点。

  物业说明书恐难操作

  此次《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对房屋状况制作房地产说明书。房地产说明书制作完成后应由客户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联合签章。当事人拒绝制作房地产说明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应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有一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网上留言指出,其本人在近几年工作中都极少有可能将十分详细的介绍书出示给客户,并非不想,皆因为业主放盘出租出售时,可能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的业主会留房产证复印件给中介。关于建筑年限问题,旧房产证也极少注明,即使查册也未必绝对全部可查出,且查册成本太高,可能都是要求客人付款或由中介人员自己掏钱。对此,还有网上公众留言,称此关于房地产说明书的条款,主观愿望理想,但实操性低。

  公众希望细化收费规定

  有网友公众留言,说目前规定二手房交易服务费是成交价的2.5%(上限),但没有明确是交易双方各收2.5%,还是双方加起来2.5%,给中介公司钻空子。

  此外,还有人建议增加收费项目的具体细则和收费标准,以及违反后的处罚。

  还有专家指出,《规定》第六条说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包括“代收、保管订金、诚意金”,但订金和诚意金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不同于“定金”,属中介服务行业不规范收费行为,不宜在政府部门正式规章中进行认可,建议删除本项。

  设立中介机构条件存争议

  新《规定》第五条,明确设立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成立和备案”的条件,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时,应听取广州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意见。”但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为企业设立登记设定前置性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建议删除或修改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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