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