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共有产权电梯以个人名义办理使用登记的,须按总局74号令要求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并办理变更手续
作者: 2024-02-17 09:51:10 浏览:106次
目前,各地还有部分加装电梯、单元楼电梯等共有产权电梯以个人、业委会等作为使用单位,由业主自行管理,这些电梯存在安全风险突出,安全管理缺位,长期带“病”运行等问题,极易引发事故。
根据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总局74号令”)(详情点击)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上述单位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检验、使用登记、改造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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