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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佳某电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湖州公司)在长兴县开发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注册成立,2022年11月14日,佳某湖州公司以吴江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佳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曼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以12.06万元购买一台无机房载货电梯。2022年11月10日,曼某公司与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签订电梯合同,从威特公司购买一台规格型号为THJW(2000/0.5-JXW-VVVF)的无机房载货电梯。
2022年11月21日曼某公司与德清昇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以3万元(包含12个月的保修)委托当事人安装,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应当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2月9日当事人取得威特公司安装维保授权,2月13日向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安装告知后入驻佳某湖州公司开始安装,5月经威特公司最终校验和调试。
因佳某湖州公司从事外贸经营急需取得ISO9000和UL认证,专家在佳某湖州公司现场查看时发现有一台电梯,要求佳某湖州公司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电梯交付资料以便于认证验收,当事人安装施工负责人王某玮考虑正常申报监督检验时间紧迫,于是在佳某湖州公司和曼某公司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下载一份当事人为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装、维保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将首页的报告编号:D**********8修改为D**********2,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改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检验日期:2023年04月26日改为2023年07月26日,报告内容第1页制造单位名称: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改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型号:KLW改为THJW,安装地点:牌楼山纪念馆改为万马产业园16幢,额定载重量:1050kg改为2000kg,额定速度:1.0m/s改为0.5m/s等。
8月2日,王某玮将修改后的监督检验报告电子版通过微信发给佳某湖州公司股东董某军,董某军随即将该报告发给认证专家用于验收,专家发现该份报告系伪造并告知董某军,经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确认并未对该台电梯进行检验,也未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因安装、维保费用未剥离,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德清昇某电梯有限公司被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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