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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涉及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查实,维保人员刘某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结果他维保电梯时,从进入电梯到走出电梯仅用时5分钟,与维保计划和方案要求的30分钟维保时长严重不符。最终他收到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10月10日《半岛晨报》)
现如今,高楼大厦林立,电梯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广大乘梯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对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目的是未雨绸缪排查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电梯能够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然而,大连市这名电梯维保人员,在维保电梯时竟然敷衍了事,从进入电梯到走出电梯仅用时5分钟,最终被处以罚款,纯属咎由自取。笔者认为,维保电梯岂能“走过场”,电梯安全问题必须零容忍,漠视安全就该重罚,让其得不偿失。
本案例中,执法人员查看维保记录时发现,虽应维保项目后均有“√”标识,但维保人员签名处,则是另外二人姓名,并非实际维保人员刘某的签字。可见,维保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细致的检查,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而是“走过场”,仅用时5分钟就匆匆结束了维保工作,并且签名也并非本人。如此敷衍了事的弄虚作假行为,为安全隐患开了“绿灯”,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也就是说,当事人刘某维保电梯“走过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依法被重罚,一点也不冤。
现实生活中,少数维保电梯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节约成本,无视法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在维保电梯时“偷工减料”,或走过场或虚构维保记录,把乘梯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做儿戏。如此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遏制,安全隐患将难以消除,也会对乘梯人构成潜在的安全威胁。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也是一堂警示教育课。
电梯安全无小事,必须杜绝类似违法行为。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电梯维保行业的监督力度,对虚假维保、走过场式维保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予以打击和重罚,引发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养奸;另一方面,维保单位及个人应当以案为鉴,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处罚。此外,乘梯人如果发现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举报,对其依法进行查处。总之,多措并举消除安全隐患,才能全方位保障电梯安全。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