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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梯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须为原厂原品牌吗?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是否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10多家电梯企业、电梯行业协会、专家、行业监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与招标文件直接指定品牌和型号等违法违规的做法相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为原厂原品牌,其歧视性和限制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行人很难看得出来,但业内人士一看便知,招标文件此项条款的设置,着实让电梯企业有苦难言。
要求原厂原品牌常见两种情形
翻阅多份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原厂原品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要么规定曳引机、门机、控制系统为原品牌原装。要么要求主机、控制系统内核心部件(变频驱动、主控板、通讯板)、门机核心部件(门机马达、门机控制板、门机限位开关)采用原装、原厂、原品牌产品等。
广东某电梯企业负责人介绍说,不久前,他们公司参加山东的电梯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就明确提出,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的无机房曳引机、门机、控制柜须为原厂原品牌。
安徽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给《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看了一份近期正在招标的某医院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电梯曳引机系统、电梯控制系统、电梯门机系统和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轿厢意外移动保护等安全部件为原厂原品牌。在评分因素技术分中,每一项各占比5分,共计20分,如果与所投品牌不一致的则不得分。
“其实,在电梯招标文件中,不仅常对曳引机、控制柜、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要求与投标电梯是原厂原品牌,而且还要求为进口件。”杭州一家电梯企业投标负责人说。
要求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经了解,在电梯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经常设置有关原厂原品牌的要求。那么,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是否合理?具不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
东南电梯京津冀区域相关负责人郭昀认为,在电梯招标文件中确实经常看到原厂原品牌的要求。目前,大多是人为设置的三大部件或者五大部件原厂原品牌的门槛,这样的设置显然不合理。因为绝大多数生产厂家都是采用国内的供应链来完善自身产品,这是一个行业现状,也是社会发展必然的趋势。
在河南一家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看来,招标文件不建议设置原厂原品牌,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拿门机来说,因为门机并不强制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所以检测的内容也不统一,均为电梯厂家自行提出检测项,委托第三方检验。因此,所谓的核心部件仅由部分厂家自行判定,认可度不高。
又如电梯的门机限位开关,多数厂家使用旋转编码器来计算开门位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限位开关同品牌,如何提供?无非是以电梯厂家的技术差异来限制竞争对手。
“此外,控制系统的变频驱动与门机控制板(等同于门机变频器),有能力生产变频器的电梯厂家几乎为零,并且质量不一定高于西门子、西威、CT等专业配件生产厂家。”该负责人说道,因此,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一定能提高产品质量。
采购文件应取消原厂原品牌要求,该要求不能有效提高采购单位的招标质量,同时也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不利于国内电梯行业的均衡发展,并且该条款的设置具有排他性。在东北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看来,虽然目前大的电梯厂家已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门槛要求,但会导致在产品更新、贯彻国家标准等方面的成本增加,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一些中小型电梯厂家而言,很难满足原厂原品牌要求。
“术业有专攻,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电梯关键的安全部件,并不是所有的整梯厂家都能达到专业配件厂家的设计和制造水平。”该负责人补充说道,在全球化协同合作的今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而非一味强调和追求原厂原品牌。
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不合理,不利于国内电梯行业的均衡发展。电梯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表面看可能会促进电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视研发创新,拥有更多自己的核心技术,专于电梯产品的精益制造,使其产品质量更有保障,更为安全可靠。申龙电梯负责人说道,但这仅仅是可能起到的促进作用,要求原厂原品牌,最直接导致的结果是限制了众多中小电梯企业参与竞争,国产电梯品牌很多都无法做到原厂原品牌,所以要求原厂原品牌不合理,且具有排他性。
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等于变相诱导不生产主要部件的电梯企业造假。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技术协会秘书长李秀山坦言,“为了做到原厂原品牌,厂家只能贴牌,然后再做个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摇身一变就成了原厂原品牌了。这对于采购单位想要保证招标质量而言,其实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