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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惠及人民、广受欢迎的民生工程,使许多既有住宅包括旧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告别了爬楼难,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让人们获得了上下的幸福。
但是,全国各地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程进展不同,效果不同等状态不同,其原因是对加装电梯的政策支持、加装电梯的设计、入户技术、安全保障和协同推进等问题是否得到系统的考虑和解决。
国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总体政策和宗旨是服务老龄社会,鼓励加装电梯。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有少数地方政府支持不足,牵头力度不足,审批程序多,导致居民加装电梯需求协调困难,成功加装电梯数量少。对于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具体实施细则不具体,一知半解,不切实际,可操作性差。
到一些地方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一票否决制,居民意见不同成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障碍。特别是一楼居民因担心电梯噪音、影响通风采光、光、存在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原因,对加装电梯持消极态度,有的甚至强烈反对或设阻,导致部分既有多层建筑不能加装电梯。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只要符合《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双2/3,就可以对加装电梯的项目进行建设和推广。《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电梯显然属于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双2/3的同意。
以6层既有住宅12户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1200平方米为例,只要达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和8户业主的同意即可。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降低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这一改造、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业主表决同意的门槛。
同样,以6层既有住宅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方米为例,在取得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和8户业主参加投票的基础上,达到参加投票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的3/4(600平方米)和参加投票的8户业主的3/4(6户)的同意,满足了法定比例。
通过对《民法典》第278条和《物权法》第76条的比较,不难看出,《民法典》生效后,参建筑总面积1200平方米的情况下,《民法典》生效后,参加投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参加投票的业主与《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800平方米和8户业主(双2/3)相比降至600平方米和6户业主(双1/2)。
各级政府、相关组织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典》、《总则》、《物权》的有关规定积极行动。对于不支持合作的少数居民,大多数愿意居民应尽最大努力做好说服和劝导工作。如果真的不能协调,可以向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调解,以促进所有业主的同意。对于反对和阻止加装电梯的业主,大多数愿意加装电梯的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持加装电梯,排除障碍,并按楼层比例分担费用。如果判决不自动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少数业主因所谓影响通风、采光、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原因要求停止加装电梯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调解工作,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法增加电梯政策相关补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有效性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现行有关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中业主投票比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投票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并应当经过加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三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