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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常见发票问题,优秀的企业是这样避免陷阱的!
作者: 2020-08-07 08:25:05 浏览: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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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逃税!法院:补税罚款还要判刑;因丢失发票,某企业被处罚;260家企业因发票盖章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某企业因专用发票开错,导致发票作废,损失重大…

各位读者,我们看到,发票是我们生活,工作中常见的票据。作为企业重要的销售凭证,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都十分谨慎,避免出错,可是因发票出现问题而被处罚的企业却不在少数。对此,CHPC小助手总结了6点发票中常见的问题,以及应对解决办法,今天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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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证发票要仔细 小心驶得万年船

开具的发票在验证系统里面“查无此票”或者“验证不一致”怎么办?

这里的“查无此票”或“验证不一致”是比较常见的发票问题,如果您的企业核对发票时出现这种情况,不要着急,也许是我们人为上传数据时操作失误,请仔细核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专用发票要核对“税前金额”,普通发票要核对“校验码”等相关信息;如果是当天开具的发票,当天是无法查询到的,数据会在发票上传的第2天被税务机关收录,所以当天开具的发票请在第2天进行查询;如果您收到的发票是离线发票,还是近期开具的,那么是发票信息还没有上传到税务机关,这时候可以耐心等待,或者拨通税务局咨询热线进行查询。

发票验证不一致,是指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这时候请联系开票方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果是问题发票请按“作废”处理,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相关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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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防伪至关重要 鉴别真假事在人为

企业如果收到虚开发票或假发票怎么处理?

“虚开发票”和“假发票”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有很多种,但不管何种原因造成,虚开发票和作假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查出虚开发票和假发票至关重要,我们在核查发票真伪的时候会利用康柏汉森专业的检验系统进行查验,根据委托方企业提供的销售凭证与经销商提供的发票,在基本信息,银行账户真实性,销售数据,开票人资质等方面进行多方专业对比,查出所有的虚开发票。对于虚开发票或者假发票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尚未抵扣,如果收到的发票尚未抵扣,可以按作废处理,重新要求开票方根据真实情况进行开票。

2:已经抵扣,首先这时候要请财务人员去您的企业所属的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说明原因,申请退回问题发票,缴纳问题发票抵扣税款和滞纳金,并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那么如何避免问题发票和假发票呢?

康柏汉森在服务企业客户的时候会提示企业,在委托经销商进行产品销售及推广之前,要对经销商进行充分了解,对对方的基本信息,经营模式要有充分的认识,双方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做好风险评估,在每季度对方提供的销售证明和资料进行核实,双方要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如果是合作时间较长的经销商,这时候问题发票也会出现,有可能是开票方的失误造成,这时候我们专业的票审人员会帮助企业找到问题发票,杜绝隐患,避免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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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章虽好,可不能乱盖

关于发票盖章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要求,开票方开票时要用发票专用章,不得用财务章和公章代替,在核对发票时,请您仔细检查对方的章是否符合规定,并且盖章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温馨提示:在开发票的时候,不小心加盖了公章,补盖发票专用章不可以正常使用,要按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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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证明压箱底 发票丢失不慌张

如果开具的发票丢失,委托方企业如何认证?

经销商开具发票丢失怎么办?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不管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首先要在发现丢失当日携带相关销售凭证以及购买方回款资料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登报声明,刊登报纸最好是税务类报刊。

这里延展一下,发票丢失,购买方如何抵扣认证?如果是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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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票认真加规范 模范企业免受罚

增值税发票开错怎么办?

如果因为开票失误或者货物退回造成发票和购买量不符的情况,这时候要注意!发票一定要按作废处理,如果还没有认证,当月的发票可以直接按作废处理,如果是已经认证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如果是跨月的发票,也不能按作废处理,需要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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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方卖方唇齿相依 诚信最能打动人心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已经通过,对方又“作废”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上一个问题的延展,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经销商又将发票“作废”了怎么办?这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果购货方已经将发票联和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真完成,销货方不得擅自将已经开具的发票作废,如果还没有认证的情况下,在购货方没有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销货方不得擅自将发票作废,只有在还没有认证的情况下,购货方退回了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才能将发票按照作废处理,否则将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其实以上说了这么多,总的来说要想杜绝发票问题需要各方努力,首先企业要和经销商建立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其次,开票方和审票方要格外小心谨慎,认真仔细,作为一个审计人,认真,踏实,严谨是最基本的要求。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来源:企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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