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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应投安全责任保险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投保。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王绍亮 图/记者 刘东华)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公共聚集场所电梯,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条例》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实施远程监测。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按照规定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鼓励住宅小区、办公楼安装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修理。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分包。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对其更换的电梯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超过设计运行次数或者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实际状况,适时再次评估。
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政府审批一站式服务
《条例》支持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政府统筹协调、各方支持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相关手续;各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给予协助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制定。
小贴士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 费用应该如何筹集
住宅小区电梯依法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筹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㈠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㈢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费用筹集方案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
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
(消息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