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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德办发〔2018〕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取范围
符合德办发〔2018〕30号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缴存职工,电梯增设竣工验收使用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提取材料
(一)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已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协议书原件、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五)缴存人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类账户储蓄卡。
提取频次及金额
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时间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家庭电梯增设费用中实际安装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营费)。
如需对提取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上述政策试行一年,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