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规”:须2/3以上业主同意
作者: 2019-11-14 08:10:31 浏览:6998次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年—2021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2019年起,利用3年时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县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为实施主体,并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程序和资金来源进行了进一步简化和明确。
在增设条件上,《意见》对2015年印发的《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中电梯增设条件需“经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这一门槛降低,明确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即可增设电梯。同时,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住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电梯增设位置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增设电梯的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意见》对电梯增设建设程序进行了简化,除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等必要程序外,《意见》明确增设电梯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即电梯增设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即可完成施工许可申报,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
在资金筹措方面,《意见》明确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业主自筹为主。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认可比例共同出资,有条件的地方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支持相关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相关受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四川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财力情况,对地方政府推动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给予资金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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