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被处罚
作者: 2019-11-13 09:44:57 浏览:8871次
2019年11月11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19〕56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19〕56号
当事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30595351066
住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2号3栋2单元402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顺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50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2号3栋2单元402房
接群众投诉,位于新兴三路梅西生活广场西侧(靠近建设银行门口)的两台电梯(产品编号为20122893和20122894)故障较多,维修频繁,使用方受到严重影响。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于2019年9月23日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检查,并同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梧州分院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上述两台电梯存在以下问题:1、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现场均未能提供相关电梯维修及故障记录;2、轿厢轿门张贴有广告未清理;3、内外呼按钮标识不明,未及时更换;4、层门轿门地坎导槽杂物多;5、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开关老化;6、曳引机漏油;7、制动鼓上方有油污,存在滴落制动鼓隐患,而维保未能在维保记录上反映该问题。你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本局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梧州分院对上述两台电梯出具的“电梯勘查情况说明”指出:你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条第(五)项的要求进行维保,造成上述问题1;你公司未按照《规则》中“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19项进行维保,造成上述问题3;你公司未按照《规则》中“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1项进行维保,造成上述问题6、7;你公司未按照《规则》中“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13项进行维保,造成上述问题5。在2019年9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时,你公司对此“电梯勘查情况说明”无异议。你公司从2019年1月1日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截至2019年9月23日案发,并未获取利润,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维保资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梧州分院出具的“电梯勘查情况说明”一份,作为判断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依据;
3、2019年9月29日和30日对你公司受委托人“黎维清”所做的询问笔录两份和你公司递交的《电梯设备年度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梧市监听告字〔2019〕16-1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专户,帐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0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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