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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管理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审议 公积金可用于老旧电梯改造
作者: 2019-08-29 15:30:29 浏览: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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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蔡樱柳)截至2019年6月底,厦门市电梯保有量达45422台,且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长。而数据显示,单单2018年,市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处置电梯故障337起,其中困人171起,其他故障166起;在市特检院对全市电梯的定期检验中,36049台电梯一次合格率为89.28%,不合格因素中使用管理约占三分之一,维保约占三分之二,这些都时刻威胁着市民的安全。   与电梯安全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诸多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关注。   因此,立足当前电梯安全管理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电梯选型配置、安装使用、运营维护、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管理予以规范和明确,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市情的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昨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管理职责   电梯安全纳入政府考核   电梯安全管理涉及电梯产品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管理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机制等诸多环节,并非单一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而是涉及地方政府和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建设、交通、应急等诸多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政府内部的协调与综合管理。   为了落实电梯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条例(草案)》对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领导职责,将电梯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对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建设、交通、应急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具体职责,如督促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等。   电梯管理责任单位如何确定,《条例(草案)》也作出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单位;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管理责任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协商明确其中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单位;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管理责任单位,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事项;没有约定的,按照前两条确定管理责任单位。   维护保养   加强维保市场监督管理   电梯选型、配置不合理是导致电梯故障多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不少开发商为降低成本,配置的电梯数量少、速度低、载荷小,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使得电梯长期处于满负荷状态,零部件容易过度疲劳磨损老化,存在维修率、故障率、困人率“三高”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源头进行规范,在设计环节进行把关。   《条例(草案)》参考上海等地立法,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置电梯;二是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明确本市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并纳入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目前,电梯维保市场竞争激烈,部分维保企业常以低价方式抢占市场,通过频繁更换配件获取利润,存在恶性竞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及电梯安全管理。为了加强维保市场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规范:一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作业安全、公布维保信息、困人故障报告等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规定在发现电梯存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等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问题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处置义务;三是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短接门锁回路、安全回路;四是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应当明确维护保养人工服务价格,以及易损件、配件、关键部件的清单和价格。   规范程序   至少五年一次安全评估   老旧电梯存在技术含量较低,控制系统、机械结构老旧,产品可靠性较差,零部件、线路、安全保护装置磨损老化严重,零配件购买困难、价格昂贵,故障修复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   老旧电梯数量越来越大,其安全问题将日益凸显。现行法律对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筹集缺乏细化的规定。   为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草案)》规定,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在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电梯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   同时,规范老旧电梯的安全技术评估。《条例(草案)》对老旧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程序进行了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超过设计运行次数或者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五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多元共治   社会公众参与电梯监督   《条例(草案)》还提出,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电梯的监督工作中来,形成多元共治的整体合力。   一是规定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安全信用评价;二是要求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相关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推动业主自治;三是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是对物业服务单位不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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