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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行业管理办法
作者: 2009-03-09 13:53:01 浏览: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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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的行业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建设[1995]1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设厅是本行政辖区内电梯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省电梯行业管理规章;
  2、配合建设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审查管理工作和电梯产品的鉴定工作;
  3、对符合电梯安装维修资质标准的企业进行认可并颁发证书;
  4、管理和鉴发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和年检换证工作;
  5、管理外省(市)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来本省从事电梯经营活动;
  6、负责本辖区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各地、市、州建委(建设局)的管理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厅有关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2、对申报电梯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初审,对合格的企业盖章后上报省建设厅复审;
  3、管理外省(市)电梯生产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在本辖区的经营活动;
  4、完成省建设厅和省电梯检测中心站委托的对在用电梯的年度检测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本辖区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电梯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实行“一条龙”管理的工作目标。电梯生产企业和外商在本辖区的代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三资企业从事电梯销售经营活动,必须按建设部建计[95]167号文件要求实行委托代理制并承担其应负责任。电梯生产企业在委托代理时,必须从省建设厅资质许可的企业中挑选,一旦电梯生产企业确定了符合资质条件被委托代理企业,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保持电梯生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从事电梯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湖北省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鄂建[95]215号文)申办电梯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才可承揽与其资质类别相适应的经营业务。
  第五条外省(市)的电梯生产厂家(或办事处)在本辖区承揽电梯安装维修业务活动,必须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到施工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登记并到省建设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后,才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无生产许可证的电梯,未申办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揽工程业务业务、不得转让、出借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件和资质证书,未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工,如有违规行为,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章严肃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电梯安装前需持有关证件和电梯安装维修合同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电梯安装后的验收程序按建计[95]16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执行。对检测合格的电梯由省建设厅颁发全国统一的《电梯准用证》,未取得《电梯准用证》的工程项目,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验收。
  第八条《电梯准用证》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在《电梯准用证》使用到期前半月,凭上年度检验合格书、维修合同书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通知检测部门在一周内派出检测人员实地检测。合格后,发给新一年度的《电梯准用证》,未取得《电梯准用证》和已到期未办理下一年度《电梯准用证》的电梯不准使用,并按不合格电梯统计上报。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经省建设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湖北省电梯检测中心站”是我省电梯产品的检测机构,负责全省辖区内新安装电梯《电梯准用证》发证前的质量检测和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各地、市、州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经国家电梯检测中心或省电梯检测中心站的培训合格后,具备电梯检测条件的,可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在取得省厅委托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可逐步对在用电梯实施年度检测。
  新安装电梯(含大修、改造)检测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方支付,新安装电梯安装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安装方支付,在用电梯的年度检测费用由使用方支付。
  电梯检测费用按国家标准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
  第十条新安装电梯经省电梯检测中心站进行整机检测后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是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电梯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电梯检测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电梯检测工作中应忠于职守,秉公办理,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受检单位谋取私利,不准多收滥取检测费用。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各地、市、州建委(建设局)要明确电梯行业管理人员,建立本辖区内在用电梯运行事故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电梯运行事故情况填写“月报表”报省建设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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