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检验电梯 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幼儿园被罚
作者: 2019-07-12 17:13:48 浏览:23477次
从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溧市监行罚字〔2019〕64号。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幼儿园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市监行罚字〔2019〕64号
当事人: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320124426070970A
住所(住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10319720326****
联系电话:1391293****
联系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崇文路88号
本局于2019年3月29日对溧水区实验幼儿园时代景园分园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内有传菜用电梯一台,正在使用中,设备代码为:3430-320124-201701-001(Z04812),经查,该电梯的检验到期日为2019年1月。
由于溧水区实验幼儿园时代景园分园是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幼儿园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本案当事人为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幼儿园。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设备代码为:3430-320124-201701-001(Z04812)的电梯检验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1月。截止案发当天(3月29日),当事人未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但是上述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2019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溧)监特令[2019]第12001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
2019年4月30日,当事人向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报检,并于5月通过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检查任务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溧水区实验幼儿园时代景园分园《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自然情况以及委托事项、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自然情况;
3.《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代码为:3430-320124-201701-001(Z04812)的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01月的事实;
4.2019年3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当场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照片证据提取单》1页,证明当事人电梯案发时仍在使用的事实;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溧)监特令[2019]第120012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属1台电梯超期未检及我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的事实;
6.2019年5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和《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事实、原因和于2019年04月30日缴纳电梯安全检测费用等情况;
6.2019年 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将涉案电梯检验并合格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19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溧市监罚听告字〔2019〕120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何一网点缴纳上述款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库,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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