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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 2019-06-29 09:07:59 浏览: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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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共同发布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对外征求意见。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根据楼层数给予资金补助。

补贴范围:4层以上9层以下既有住宅

《意见稿》明确了补贴范围,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区国有土地上2018年12月6日前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不含地下室)、9层以下(含9层)的既有住宅,但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其中,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共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贴范围。

项目所在地市、县已出台文件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应财政补贴标准。

项目在2018年12月6日后(含)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加装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以7层住宅15万元/台为基准,最高补贴18万元/台

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根据楼层数给予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以7层住宅补贴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贴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贴上限减少10%,即4层住宅补贴上限10.5万元/台,5层住宅补贴上限12万元/台,6层住宅补贴上限13.5万元/台,7层住宅补贴上限15万元/台,8层住宅补贴上限16.5万元/台,9层住宅补贴上限18万元/台。

《意见稿》提出,各市、县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定额补助。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贴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降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贴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补贴仍按相应楼层标准执行。

申请程序:出资业主共同授权委托申请人

完成加装电梯后要如何申请补贴呢?根据《意见稿》,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属于社会资本投资代建模式的则由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持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应材料到项目所在地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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