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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住宿监管,不应违背“包容审慎”原则
作者: 2018-09-27 16:46:47 浏览: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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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推动了大量新业态、新模式的诞生,以网络化、分散化、个性化体验为特征的共享住宿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住宿市场交易规模约145亿元,比上年增长70.6%;参与者人数约为7800万人,其中房客约7600万人;主要共享住宿平台的国内房源数量约300万套。

  巨大的需求与供给、创新的经营与服务模式,让共享住宿迅速成为独立于传统酒店业之外的新业态。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制定管理办法,完善共享住宿市场的监管,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9月17日,成都市旅游局发布了《成都市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民宿的开办条件、申报备案、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范管理要求。

  《办法》的制定与发布一方面显示了地方监管部门对共享住宿行业的重视,但另一方面,管理办法因缺乏对新业态的足够理解和前瞻性,也引发了监管方式的争议。比如《办法》中提出:“有条件的城市小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民宿经营性用房,按照《物权法》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可放宽市场准入”、“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民宿经营必须“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等。

  专家表示,该《办法》将监管重点放在了开办条件和申报备案的各种事前审查方面,将加重小经营者负担。尤其是,获得小区相关业主的全部同意几乎不可能,再加上工商注册要求,将使得共享住宿的绝大多数参与者被迫退出。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也专门撰文表达了不同意见,认为该《办法》的指导思想和设计思路,基本沿袭了传统酒店旅馆业的管理模式,对于共享住宿新业态的发展需求没有予以足够的考虑和设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共享住宿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该中心表示,“包容审慎”是中央一直强调的关于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所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将酒店管理办法直接套用到共享住宿领域,与“包容审慎”有违背之处。

  但对于共享住宿等新业态,监管仍然是必须的,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怎样的监管才合理有效?

  专家们建议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包容审慎原则,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大前提下,需要予以包容,不要一上来就“管死”,而是要给它一个“观察期”;二是切忌“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三是以激发行业和市场创新活力为导向,减少事前审批和许可,将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

 

本文标签:共享住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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