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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正为电梯安全立法,向全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建议!
作者: 2018-07-10 13:49:16 浏览: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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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深圳正为电梯安全立法,快来提建议!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9日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深圳将为备受关注的电梯安全问题立法。该办目前正在其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建议。记者注意到,《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梯安全第一责任人是使用单位,并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安全维护等一系列市民最为关心的电梯安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电梯安全管理“难点”“痛点”亟待破解

  电梯安全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也关系深圳城市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据记者了解,深圳电梯具有存量大、增量快、监管难度大的显著特点。截止2017年底,深圳共有电梯使用单位近3.4万家,电梯149528台,且每年新增近9000台,电梯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位,仅次于上海和北京。2013年以来,深圳电梯安全事故及相关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多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此外,近年来深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少“难点”“痛点”,亟待通过立法破解,比如:人均监管电梯数量大,政府包打天下的传统监管模式难以为继;电梯选型配置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电梯维保质量与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遭遇瓶颈;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物联网监测等新技术未得到有效运用等等。

  电梯使用单位应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

  记者看到,《条例(征求意见稿)》共50条,包括了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安全评估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中重点突出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及落实,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同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予以逐条逐项列举: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张贴应急救援标志、经常性维护保养电梯和定期自行检查、监督维保现场、选型配置、应急救援等安全义务等,并作了全面的规范化要求。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应当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至少每十年免费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落实维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维保标志、提交并保存相关记录等。

  学校医院车站等场所电梯性能高于国家标准

  除了日常运维,电梯的质量高低对于电梯的安全使用非常重要。为此,《条例》从几方面突出强化了对电梯的质量安全把控:

  一是加强对电梯选型配置的管理。要求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电梯产品性能配置标准。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政府投资的建筑所安装使用的电梯,其产品性能应当符合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电梯产品性能标准,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二是为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大量困人事件,对单回路供电的场所的曳引驱动电梯提出专门设施配置要求,要求其配备保证停电时电梯可以自动平层并自动开门的装置。

  三是对在用电梯的性能持续优化提出要求,确保使用单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持续更新、改造电梯,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我市将设统一电梯公共救援电话96333

  电梯隐患的发现和处理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条例(征求意见稿)》结合电梯安全管理实际,建立了电梯满五年载荷试验制度、满十年全面安全检查制度和满十五年安全评估制度等系列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从多节点强化对在用电梯的管理,同时对电梯安全隐患的发现和处理提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要求,确保在用电梯有持续的安全管理措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实践中电梯应急救援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提升的问题,规定了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全面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对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提出了明确的制度性要求。条例还为设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公共救援电话(96333)和电梯安全运行监测平台留出了法规空间。

  发生危及电梯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记者获悉,现有法律、法规中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情况的认定规则不明,对紧急情况的具体范围、认定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往往很难顺利申请维修资金。为了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电梯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几种情形进一步作了明确,提出发生危及电梯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电梯进行紧急维修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电梯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对电梯实施更新、改造、大修等情形,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利用新技术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能力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采集、统计、分析电梯困人故障等有关数据,建立电梯产品质量全生命周期追溯和电梯安全评价体系,开展电梯全生命周期大数据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分类监管。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电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挖掘、研究,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此外,公众电梯安全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通过设立“电梯安全宣传日”,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幼儿园、学校的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等手段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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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luot@fzb.sz.gov.cn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读创/深圳商报记者刘淑芳)

 

本文标签:电梯安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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