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电梯行业新媒体!
[打印] |
本报讯昨日,合肥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布《〈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适应全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工作需要,促进依法行政,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合肥市质监局出台了《〈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据介绍,裁量权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和量化。基准共六条十四款,根据《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定的罚款处罚幅度,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该基准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事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边界。同时为严格实施《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张亚鸣记者方娟)
本文标签:《〈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