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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莫焕晶请求从轻判决
作者: 2018-05-18 09:47:16 浏览: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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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杭州5月17日电(记者胡哲斐)“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17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持续一整天的庭审后,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庭审现场。浙江省高院供图

  莫焕晶提出上诉:一审认定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莫焕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针对辩护人要求,庭审传唤了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以及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到庭作证。检察员和辩护人就是否存在自首情节、量刑畸重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庭审现场。浙江省高院供图

  物业消防等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莫焕晶提出上诉,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到庭作证。

  证人吴某、黄某某作证称,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于2017年6月22日5时17分许携带装备进入起火建筑,后在保安带领下乘坐电梯到17楼,得知室内有人,即利用室内消火栓接上水带组织内攻,先后搜索保姆房至厨房,内攻推进至厨房时,黄某某发现水压开始下降,无法满足灭火需要。

  证人宋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带领三名消防战士组成内攻组,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的水带再出水枪灭火,在灭掉明火后发现北侧靠东房间床边有四名被困人员等情况。

  证人赵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到达蓝色钱江小区铺设水带,后又持水枪到18楼火灾现场转移被困人员,进入房间时看到已无生命反应的一大三小共四名被困人员。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了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到庭作证。

  证人汪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分许,得知蓝色钱江公寓2幢18楼着火,其打电话通知工程部值班的魏某查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证人魏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多分,其得知2幢1单元18楼起火后,根据物业汪经理指示前去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运行,就将消防泵从手动开启改为自动。

  辩护人称构成自首情节

  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也是此次庭审双方辩论的焦点。

  莫焕晶提出上诉,案发后自己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在法庭调查环节,辩护人对于原判认定莫焕晶放火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莫焕晶存在自首情节,并用PPT当庭展示源于侦查卷宗的两组证据:莫焕晶一直在现场等候的证据材料;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证据材料。

  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称,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

  检察员则认为,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莫焕晶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

  此前检察员询问莫焕晶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为何未交代放火行为时,莫焕晶辩称,是想回到现场和被害人沟通,因摔倒导致未能用水桶灭火。

  莫焕晶:如维持原判也愿接受

  今年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莫焕晶上诉,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在二审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提出,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例,放火罪主观故意的判断要结合点火是否故意、对起火后果的态度。本案中,莫焕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着火后的救援行为影响量刑。

  其称,莫焕晶在客观上实施了救火行为。在现场发现两个水桶,与莫焕晶供述曾想拿水桶救火的内容一致;莫焕晶供述救火时摔倒撞头,与其入所体检情况吻合;莫焕晶供称曾试图持榔头敲开玻璃,虽未找到相关痕迹,但案发后莫焕晶在走廊等处手持榔头并事后将榔头交给被害人亲属,可印证其供述;莫焕晶下楼后没有停止救援行为,告知在场的物业人员、邻居等房内有人,并曾打电话报警和按报警装置,要求和消防人员一起上楼并想把门卡交给消防人员。

  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动机、放火时间、放火手段、放火点,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检察员还认为,上诉人提出量刑畸重,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不顾被害人及高层住宅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试图以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用于赌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莫焕晶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莫焕晶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据悉,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将另定日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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