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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2018-04-09 14:26:15 浏览: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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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款余款人民币17961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设备款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9806.50元(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不超过延迟付款部分的设备总价的5%);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9日下午14时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本文标签:蒂森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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