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
1.前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高层住宅建筑也不断拔地而起,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在大量的高层建筑中对电梯的配置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国家建筑标准和国家电梯标准,还有待探讨。
2.住宅建筑设计与一般用途电梯配置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中6.4电梯这章节指出,6.4.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这条文是黑体字。该规范在前言中指出,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况且这里采用了“必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由上述可知,凡是满足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就必须设置电梯。
规范中对上述这条作出几点讲解。(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其中第(4)条,住宅中间层必须同时满足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且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才能由中间层起计算。规范中6.4.5条指出,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且成组集中布量。6.4.6条指出,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6.4.7条指出,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上述中6.4.6条、6.4.7条也适用下述可容纳担架电梯和消防电梯。其中6.4.7条是黑体字,所以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赛尔电梯网http://dt.saier360.com
3.住宅建筑设计与可容纳担架电梯
3.1住宅建筑设计与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中4.1.7条指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规范在这里使用了“宜”这个词,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遗憾的是规范在这里没有强制要求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中6.4.2条指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规范在这里将1999年版的“宜”改为“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提高了执行的严格等级。遗憾的是规范在这里没有使用“必须”,且该条文没有使用黑体字,故也不是强制性条文。规范中6.4.3条指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4.4条指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3.2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规格尺寸
《住宅设计规范》中并没有对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的具体规格尺寸作说明,但《住宅设计规范》中1.总则这章1.0.4指出,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规范中《制定说明》的1.0.4条指出,设计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GB/T7025.1虽是推荐性标准,但该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章节号与ISO/DIS4190-1:2007《电梯的安装第1部分:I、II、III、和IV类电梯》一致。该标准明确指出,I类住宅电梯A系列,载重1000kg,轿厢尺寸为1100×2100,门距为800;B系列,载重1000kg,轿厢尺寸为1100×2100,门距为900。这两种系列电梯轿厢均可容纳担架。担架尺寸为600mm×2000mm。
4.住宅建筑设计与消防电梯赛尔电梯网http://dt.saier360.com
4.1住宅建筑设计与消防电梯配置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中6.3.1条指出: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1)一类公共建筑;(2)塔式住宅;(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所谓一类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十种建筑:(1)医院;(2)高级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视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7.3.1条指出,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2条指出,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所谓二类公共建筑包括以下三种建筑:(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视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由上述可知,符合上述四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的高层建筑均应设消防电梯。
4.2消防电梯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4.2.1消防电梯设置数量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2)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有多台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2.2建筑设计应设前室
消防电梯应设置在每层层门前面都设有前室的井道内。每一个前室的空间,在有预定用途包括疏散的场合,应根据担架运输和门的具体位置的要求来确定。GB50045-95(2005年版)中6.3.3.2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入口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2.3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墙壁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2.4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和消防电梯井道底坑防水设施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井道底坑应设排水井和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4.3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和额定载重量
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和额定载重量宜优先从GB/T7025.1-2008中选择,其轿厢尺寸不宜小于1350mm宽×1400mm深,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轿厢的净入口宽度不应小于800mm。在有预定用途包括疏散的场合,为了运送担架、病床等,或者设计有两个出入口的消防电梯,其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的最小尺寸应设计成GB/T7025.1-2008中所规定的1100mm宽×2100mm深。
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与电梯配置
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中4.5.1条指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设老年人居住及活动空间的建筑应设置电梯,并应每层设站。4.5.2条指出,电梯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1)轿厢尺寸应可容纳担架;(2)厅门和轿门宽度应不小于0.80m;对额定载重量大的电梯,宜选宽度0.90m的厅门和轿门。(3)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1.60m,呼梯按钮高度为0.90~1.0m。其他还应符合无障碍功能。由上述可知,凡是老年人居住或活动空间的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就应设置电梯,并且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结论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功能要求,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可容纳担架电梯或消防电梯。
长期以来,由于观念落后,以及推行国家标准力度不够。特别是开发商、建筑师、甚至主管部门固守多年工程经验和习惯做法,用相对落后的指标为住宅建筑配置电梯。至使大量新建住宅建筑仍无可容纳担架电梯或消防电梯(这里指按标准规定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或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
笔者写此文的目的是希望能引起全社会人们的关注,以便能监督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使住宅建筑设计能按标准规定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或消防电梯,造福于民。
本文标签: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