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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电梯新政策盘点(上)
作者: 2017-08-01 13:57:48 浏览: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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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上半年,电梯安全和旧楼加装电梯的新闻层出不穷,一些地方在这两方面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有些地方还在探索中。为了更好地规范电梯市场,上半年,涉及电梯的相关政策也较多。本期,我们盘点部分涉及电梯安全和旧楼加装电梯的政策,以飨读者。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3月,温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提出,本市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商务楼的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应当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电梯制造单位负责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的音频和视频功能,并与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平台有效联网,保证正常运行。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时加装前款规定的监测装置和音视频功能,并保证正常运行。

  在电梯使用方面,《条例》规定,要在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标识,公布最近一次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检验信息等与电梯安全使用相关信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得以物业费、维保费等筹措问题关停电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与电梯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生民事纠纷关停电梯,不得将共用电梯折价当作抵押物抵押。

  电梯安全事关生命安全。因此,《条例》也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月11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公布省质监局起草的《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比之前更为详尽,共分为八章八十一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于该《办法》,其中还明确规定了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电梯使用,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电梯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电梯安全诚信信用档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并向社会曝光。《办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办法》中还规定,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固定电话。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保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接到救援信息后,市区内30分钟内、其他地区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每月维护保养电梯不得超过30部;电梯维保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在其他维保单位兼职。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12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8章49条,涵盖了目前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责权不清、产权不明、管理混乱、处罚空白等问题。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长春市实现电梯经费管理和事故第一赔付责任的突破。

  《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的职责和义务等,建立了电梯综合治理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具体负责的工作,避免了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除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之外,还在第八条增加了行业协会条款,以保障市场调控的灵活性。同时,明确了市、县(市)、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监督职责。对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尽责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明确了主体责任问题,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为防止电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围绕出现安全问题较多的电梯使用环节,重点规范了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以及与使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办法》明确,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

  《办法》提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单位执业,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30部。对电梯进行维保时,每台电梯的维保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维保单位的应急反应,《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4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制造单位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需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经营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等。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全面规范了电梯生产与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

  《办法》还涉及了电梯供应商参与电梯采购和招标环节的事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将电梯安全性能、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本地化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之一。

  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如果电梯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不能够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会帮其办理使用登记。

  而关于电梯维修经费问题,《办法》也确立了电梯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电梯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住宅小区电梯需要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改造费用,县(市)区政府将对没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给予适当补贴。

  

本文标签:电梯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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