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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火车乘电梯摔倒受伤 状告铁路局被驳回
作者: 2017-05-31 14:53:06 浏览: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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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家人出行是一件开心的事,然而刚下火车就在电梯上摔倒受伤,影响旅行,还住院治疗。王先生去年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他将责任归到上海铁路局,认为对方没有履行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索赔2万余元。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了此案。

  电梯上摔倒状告铁路局

  去年,王先生与家人乘坐高铁外出旅行。到站下车后,王先生就踏上扶梯准备出站。然而,当时扶梯出现了倒转,王先生摔倒受伤。经过诊断,王先生全身多发软组织伤,接受了入院治疗。

  王先生认为,上海铁路局应该为此负责,多次与对方协商,要求赔偿,但是都没有结果。于是,王先生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院。

  王先生提出,自己与上海铁路局之间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上海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今自己因上海铁路局违约而遭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共计2万余元,要求赔偿。

  上海铁路局则表示扶梯并没有发生故障。上海铁路局提出,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显示,事发时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电梯维保单位在事发后及时对电梯进行了全面检查,也没有发现任何故障现象。而且他们已经在扶梯两端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扶梯旁配有语音提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铁路局认为,王先生摔倒是他自己的过失,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证据不充分二审被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现场电梯顶端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电梯维保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检修及司法鉴定机构事后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涉案自动扶梯不存在倒转可能。上海铁路局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已尽到安全提示等义务,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上海铁路局没有尽到安保义务,事发后也没有尽救助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王先生诉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旅客下车后到出站前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期间内。旅客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诉请铁路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围绕在此期间内承运人是否全面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展开审查。经一、二审审理查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铁路必要附属设施即电梯存在故障导致旅客受伤,铁路承运人也不存在未尽安全提示、未及时救助等违约行为。因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析案>>>

  本案是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王先生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要求上海铁路局承担因电梯故障导致受伤的违约责任。法院围绕,承运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王先生受伤与承运人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王先生认为,上海铁路局的自动扶梯发生逆转故障导致他受伤,但除了王先生的自述外,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根据涉案自动扶梯生产厂家、维保厂家的检测、检验报告,均显示涉案自动扶梯在事发时工作正常。原审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显示事发当日涉案自动扶梯未发生逆转故障。因此,王先生关于涉案自动扶梯逆转致他受损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难以认定铁路承运人存在必要附属设施故障致旅客受伤的违约行为。

  王先生认为铁路承运人应当在自动扶梯上下两端配备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以避免旅客受伤事故的发生。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自动扶梯已普遍使用。因此,搭乘自动扶梯并不属需要特别防护的行为。铁路承运人已在自动扶梯上下两端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伴有语音提示,应当认为已经履行了警示、安全防护的合同义务。事故发生时当班客运员第一时间赶至事发电梯查看,当班领导等相关人员均于合理时间内赶至现场查看处理并对王先生实施了救助。

  王先生虽在搭乘火车出行过程中受伤,但并没有证据显示承运人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旅客损伤与承运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旅客要求铁路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也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标签:电梯 安全  自动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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