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电梯行业新媒体!
[打印] |
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巨通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被罚1.1万元。
京(朝)质监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投诉举报,北京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23日下午,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雅成一里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维保人员李孟泽与贾鹏翔在对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雅成一里5号楼电梯维护保养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设备注册代码、出厂编号、电梯型号,对维护保养录有擅自修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制动器的制动力进行检查,经调查,2017年1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雅成一里5号楼电梯使用单位北京大成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巨通恒安电梯公司终止了维护保养合同,且巨通恒安电梯公司未收到给护保养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据佐证。
北京市质监局指出,该公司的维保人员李孟泽与贾鹏翔在对北京市朝阳反青年路雅成一里5号楼电梯维护保养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设备注册代码、出厂编号、电梯型号,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制动器的制动力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壹仟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