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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音引发老人心脏病发作死亡 被判赔偿8万多
作者: 2017-03-21 09:26:57 浏览: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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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患心脏病的病人入住南充市某医院治疗,恰遇医院安装电梯,噪声扰人,病人与安装工人交涉时发生争执,导致病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2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该院近日一审判决医院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噪音"惹祸"病人病情发作身亡

  顺庆区男子郭锦云(化名)患有心脏病。去年1月初,他住进南充某医院住院部,医院安排他在电梯过道口的一张病床。一天,一家电梯公司到住院部安装电梯,电钻噪声引起郭锦云不适,他便与电梯公司工作人员交涉,称自己有心脏病,要求对方暂停施工,但遭到了拒绝。交涉过程中郭锦云病情发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3月21日,死者家属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医院告上法庭,被告医院申请追加电梯公司作为被告。6月2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医疗区域的安全管理上存在过失和疏忽,导致高强度噪声对病人心肺的刺激,进而引发争执,最后致使郭锦云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噪声与郭锦云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对郭锦云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62万余元。

  法院酌定死者承担70%的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郭锦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患有心脏病,知道情绪激动会造成的后果,在噪声较大影响自己正常休息的情况下,本可及时与医院沟通,要求医院另行安排安静的地方休息,但因其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与他人发生争吵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过错,且死者自身疾病严重,该疾病也是直接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法院酌定郭锦云对其死亡承担70%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医院应提供足够安静的就医环境。电梯公司曾向医院书面反映病人对电梯安装有诸多不满情绪,要求解决问题,但医院未足够重视,致使本案事件发生,故对导致郭锦云的死亡有一定的诱因,在本案中承担30%的责任。被告电梯公司按照安装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且针对安装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医院进行了书面反映,行为合法,电梯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电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电梯公司自愿给付2万元,法院不作处理。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2017年3月上旬,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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