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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3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将分类实行预算管理,从而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
该负责人介绍,财政部已于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在债务限额方面,办法称,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在预算编制方面,办法细化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
在预算执行方面,办法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
此外,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办法明确,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依法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期置换存量债务,并准确登记会计账务。
“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将改变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