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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于近日正式颁布。这意味着,我区将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此次所确定的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困难家庭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意见》规定,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5%时,启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自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计算公式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要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据悉,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办法,即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