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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拟跨地域围堵违规网销
作者: 2016-10-12 15:49:27 浏览: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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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销网销渠道的兴起,跨地域营销不断出现,这也给异地监管带来一定的难题,保监会正在修订相关罚则弥补处罚漏洞。北京商报记者最新获悉,国务院法制办披露保监会起草的行政处罚修订案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明确指出,将由多地监管联合围堵网销电销违法行为,并将电子数据纳入行政处罚证据行列。征求意见截至10月30日。

  国务院法制办披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2015版相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订。为了适合简化行政审批的需要,意见稿对行政处罚中的“撤销从业资格”、“吊销销售资格证书”做了删减,并对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调整,将“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权力取消。

  北京商报记者对比新旧版行政处罚规定发现,意见稿中变化的一个亮点是,强化了对于跨地域发生违规事件,多地监管合作的权力和义务。比如,异地实施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管辖,发生地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发生地派出机构配合查处,违法行业主体所在地的监管机构也应当积极配合。

  “在跨地区监管方面,难度最大也是最常见的违规销售行为主要体现在电销和网销方面。”一位网销负责人如是解释,这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现象,因此将成为下一步监管紧盯的区域。

  意见稿对电销渠道违法行为监管做出明确规定,由电话呼出地派出机构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相关案件。如果因为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由电话呼入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监管机构负责查处,也可以由多方监管协商确定具体管辖地。

  与此相类似,网销也存在跨地域销售和跨地域监管的问题。为此,意见稿也明确指出,由网络平台所在地派出机构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相关案件。如果因为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由投保行为发生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监管机构负责查处,也可以由多方监管协商确定具体管辖地。

  在行政处罚取证方面,不在局限于书证、物证等,首次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纳入其中,这也是因为在当前电子化发展背景下,更多的操作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端。

  意见稿并没有明确对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而是提高了听证的金额下限,如对保险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40万元以上的罚款才需要举行听证,而此前对分支机构听证的下限为20万元。此前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需要听证,而以后可能罚款在10万元以上才进行听证。这些需要举行听证的罚款均为单项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下一步对行政处罚将更快速公布。依据意见稿,由此前做出处罚的20天内缩减为7天内将在监管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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